浅析法律思维中公利与私益之变

  《南史·谢弘微列传》记载,谢譓“不妄交接,门无杂宾。有时独醉,曰:‘入吾室者但有清风,对吾饮者唯当明月。’”由此而引出一段清风明月佳话。传统文化中,文人之心需若空谷幽兰,澹泊寡欲,避世不出。刘备三顾茅庐请出的诸葛亮,之前一直躬耕于陇亩,其后辅佐刘备建立蜀汉,一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据历史记载,诸葛亮死时墓穴仅能容纳下棺材,着平常之衣,无他物陪葬,两袖清风,其如明月,堪为为官者与文人之典范。

  纵观古今,为官清明者大致与“利”不相干系。再如清代名臣汤斌为官一生清白,死时身上仅有俸银八两,其友徐乾学“赙以二十金,乃能成殡”。

  史书所记载称赞的品德高尚之人要么“箪食瓢饮,居在陋巷,不改其乐”;要么身居庙堂,视钱财为“阿堵之物”。他们的言行举止之间无不透露着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非利”倾向。从戏曲对好利之人的丑化到统治者对商人阶层的厌弃,“非利主义”的倾向如蒙蒙细雨,渗透在古代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不觉,却又在暗自生长,不经意间根植于中国文化之中。

中国式道德天然排斥“利”

  中国古代以“人治”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治模式,对“人”或者说是统治者的要求会变得极高:他必须是一个各方面都完美的“圣人”,只有这样他的统治才会长久,民众也才会过上安稳的生活。但人毕竟只有“一鼻一口两目两耳”,且“目不能两视而明,耳不能两听而聪”,要达到完美无缺的统治者能力谈何容易。由此,人们把目光转向了道德:“志意致修, 德音致厚,智虑致明,是天子之所以取天下也”(《荀子·荣辱第四》);“夙夜惟寅,直哉惟清”(《书·舜典》);“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论语·卫灵公》),以期通过道德上的尽善尽美说明其统治的正当性。

  于是,上行下仿,整个官僚阶层乃至民众除“唯上”之外,一言一行必合乎道德,甚至于德行优而仕,如汉朝遴选官吏时会要求:“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因此,当整个传统社会的政治运行皆以道德为评价标准的时候,立法令、决讼狱之事也应当是如此,从“引经注律”“春秋决狱”中也可窥见一斑。

  道德或者说中国式的道德天然排斥“利”,因为“利”不符合传统、不符合崇高的道德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篇》),换句话说,中国古代提倡“公利”,反对“私益”,其本质正如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梁治平的总结“去私”,对“私益”的正当与否不闻不问。

私益合乎本性

  “去私”二字实则与当今社会格格不入。但“逐利避害”乃是人之本性,若普天之下皆为无欲无利之人,那么人类社会也不可能建立并迅速发展。自法国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开始真正正视自身,重视现实生活。卢梭说,人的价值是由自己决定的。这些启蒙思想家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尘世获得幸福,并有权利、有能力依靠自己获得这种幸福。

  这种个人意识的觉醒,渐渐突破欧洲中世纪的黑雾,显露出美丽的倩影,风度翩翩地朝我们走来。为自己的幸福而不是为公利去学习、工作、劳动、生活,这样观念的产生并不是传统道德的倒塌,而是将被社会机器裹挟的个人解放出来,以客观的眼光,对人和社会关系的一次真理探求。正是这种探求使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了楚河汉界,让法律为正当的私益开辟空间,法律与道德作为行为调整规范并行于人类社会;就如同从废墟中生长出来的花朵,让道德在现代社会中重新焕发生机,也让法律蓬勃发展。

  现代民法的精神正是顺应了这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从道德到法律,从公利到私益的演变。民法从人文主义出发,赋予个人权利,并说明了其行动的正当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由此可见,传统道德与法律在渐渐剥离,或者说焕然一新的道德虽然还影响着法律,但是其本意已表现为:私益合乎本性。毕竟,法律与道德之间已经有了明确的界线,再用传统道德的方式去衡量法律问题,不仅变得不合时宜,而且容易导致法律的虚无化。

  这两种文化符号鲜明的思潮(传统与现代)影响中国近百年,如何让法律保持恰当的位置成为法律人和决策者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世界无论如何变化,法律都应保持审慎和保留的态度。毕竟,法律在某种程度并非书写历史,而是在回应历史。传统社会“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现代社会“司法为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强调法律被动性,这也是法律自身的规范。

  法律思维的公利到私益之变,是法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变的必然之路。但无论如何变化,法律依然都是社会底线的坚守者。

  (作者系重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如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