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明星吸毒

  12月1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由于对明显涉毒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近年来,明星涉毒丑闻屡屡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批评和反对声中,也不乏“明星吸毒怎么了”“吸毒为了寻找灵感”之类的辩解。这一方面体现了部分粉丝对明星的盲目崇拜,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对吸毒危害的认识不足。笔者认为,山东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提高明星吸毒的违法成本,对明星周边的相关主体做出禁止性规定,必将在舆论和实际执法过程中形成一定震慑,对遏制明星吸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加大处罚与帮助挽救不冲突

  我国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相关规定,对吸毒行为采取“一次罚款、拘留——二次社区戒毒——三次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法。即吸毒人员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给予罚款或拘留的治安处罚;第二次被查获的(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第三次被查获的(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的),决定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2年。在执法过程中,明星与其他公众相同,根据其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罚或戒毒措施。

  基于此,有观点认为,部分地区通过禁毒条例的形式限制明星复出、禁止播放涉毒明星出演的影视剧,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禁毒法》第52条规定的“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相违背。他们认为加大对明星吸毒处罚力度,系变相歧视,与关心和挽救吸毒人员的宗旨相违背。

  诚然,在我国的禁毒实践中,吸毒者是违法者,同时也兼具病人和受害者的身份属性。在日益严峻、复杂的毒品形势之下,我国的禁毒策略也逐渐从重打击向重预防转变,更加强调末端治理,强调加大对吸毒者的帮扶以减少毒品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吸毒明星作为毒品的受害者,也应当给予平等、必要的关怀和帮扶,为其戒断毒瘾、回归社会提供便利。表面上看,这与禁播、禁演及罚款的规定有所矛盾。但实际上,这是对相关规定和政策的一种误读。

  笔者认为,加大对明星吸毒的处罚力度与帮助、挽救吸毒人员二者之间并不冲突,二者是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这种做法是减少毒品需求的应有之义,也是禁毒工作的现实所需。

  《条例》规定合理合法合规

  首先,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涉毒明星复出、禁播其参演的影视剧等规定并非是对明星的歧视,也并未侵犯其就业、社会保障等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需要注意的是,《条例》限制的是涉毒明星参与的、具有广泛传播意义的行为,这系因其吸毒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职业或工作内容限制,而非对其就业的限制。也就是说,《条例》限制的是其在一定时间内借助明星身份“露脸”的机会,而并非剥夺其就业机会,如同因醉驾而被注销驾照,行为人不得继续从事驾驶活动的情形。

  实践中,涉毒明星依然可以从事其他的职业,如经商、投资等。实际上,对于涉毒明星而言,在一定期间内减少其参演影视剧等活动,有利于其毒瘾的有效戒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负面舆论所形成的压力,对于涉毒明星也是一种保护。因此,《条例》的规定与不得歧视吸毒人员的规定并不违背,不能片面理解二者关系。

  其次,从立法权限和具体规定而言,采取地方性法规形式加大明星吸毒处罚成本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我国《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因此,《条例》对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明星复出、禁止相关单位邀请明星参与演出、对邀请方、播出方罚款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并不抵触。各省可以根据不同毒情,结合本地区禁毒工作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相关的立法程序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涉毒行为做出更为细致和合理的处罚规定。

  另外,从现实毒情看,对于明星吸毒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置,符合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能够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毒品的良好氛围。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庞大数量的粉丝,特别是部分青少年极易产生盲目崇拜、跟从效仿的现象。为此,公众人物的身份决定了其在道德操守和遵纪守法方面应当具有更高的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共同体意识。通过禁演、禁播等规定,加大明星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能够较好的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浓厚氛围,有利于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展开,对净化社会风气、倡导健康价值观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电影《湄公河大案》展现了缉毒警察的不易与艰辛,加深了公众对禁毒工作的理解与关注。笔者认为,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毒品形势,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明星吸毒。在治理明星吸毒过程中,要树立法治思维,加大明星吸毒的法律成本,并且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通过宣传教育、舆论监督、法律惩治等措施的综合运用,防止明星“吸毒亚文化”的滋生蔓延,遏止明星吸毒现象,实现明星涉毒行为治理的精准化和法治化。

  (作者系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