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新:我国应探索新型法学教育模式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宜定位为通识教育,但要吸收职业教育的合理因素,加强实践教学,尤其是要重视和加强诊所教育。“法学通识教育+司法研修”模式也许是不错的选择。

  人物档案:王德新,河南确山人。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面临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明确,教学环节重视理论讲授、轻视实践技能的培养,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轻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德新副教授,在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学教育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宜定位为通识教育,但要加强实践教学,尤其是要重视和加强诊所教育。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有何特点?我国法学教育究竟面临哪些问题?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专访王德新,畅谈了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

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定位

  记者:您曾撰文说,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什么是通识教育?它有哪些优点、缺点?哪些国家主要采用通识教育?

  王德新:法学通识教育,是指以培养法律通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它在教育理念上侧重于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法律素养的厚度。它的优势主要有三点:一是注重课程设计的体系性,而非碎片化拼凑;二是注重知识培养的广泛性,以培养法律通才、而非某个狭小领域的专才为目标;三是教育任务的独立性,而不只是将来继续学习或从事某种职业的准备阶段。

  有人批评通识教育追求知识广度牺牲了深度,忽视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我认为,这些批评有一定道理,但没有哪一种教育模式完美无瑕。这些缺点可以通过课程内容、课程方法的改革,以及法科生毕业后的“司法研修”机制进行弥补。

  目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采用这种教育理念。

  记者: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定位是什么?它有哪些优劣势?哪些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模式?

  王德新: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直接定位为职业教育,重视学生在大学进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即“法律职业教育+诊所教育”。总体来看,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差异较大,英国、澳大利亚有法学本科教育,美国、加拿大主要是学生本科毕业后进行法学教育。它们的共性是在教育理念上都侧重于职业教育,以将来从事律师执业为导向,多数实行项目制,核心专业课程少,重视证据法、法庭辩论和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训练。

  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劣势在于缺乏法律知识传授的广泛性、体系性,在成文法国家推广较难,但对于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它又具有高度的适应性。

我国法学教育呈现“一体多样”

  记者: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有哪些核心定位?或者有何突出特点?

  王德新:我国高校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较为模糊。长期以来,学界围绕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优劣争论不休。当前,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还处于反思、改革探索阶段,呈现“一体多样”的特点。“一体”,即总体上延续了传统的通识教育模式,重视法学专业课程开设的体系性和丰富性,但在职业技能训练、职业伦理教育和教学方法上较为滞后。“多样”,是指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理解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如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引入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法学院引入了美国式的JD、LLM培养模式,还有不少高校进行了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探索等。

  记者:记得您曾撰文说,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宜定位为通识教育?

  王德新:我所说的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宜定位为通识教育,并不是指简单地固守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和理念,而是一种改良后的法学通识教育。

  首先,法学教育应当坚持通识教育的基础定位。这有三个依据:一是成文法传统,通识教育与成文法传统具有内在的适应性,这已在大陆法系得到广泛验证;二是职业选择,我国大约80%以上的法学本科生毕业后并不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典型法律职业,大多数从事的是法律相关的职业;三是社会发展程度,我国法治建设事业起步较晚,当前还处于对全民进行法治理念培育的早期阶段,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担当了这一时代任务。

  其次,法学教育应当吸收职业教育的合理因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实践性、应用性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特点。不能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学教育不是好的法学教育。我们应当逐步探索适合中国法学实践教育的新模式。我认为,“法学通识教育+司法研修”模式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向。

“三重三轻”问题待解决

  记者:司法研修具体是指什么?您好像说过,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

  王德新:司法研修是大陆法系常见的一种制度,与司法考试有衔接关系,即一个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还必须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定期限的实训研修并考核合格,才能从事法官、检察官等典型法律职业。我国现在虽有司法考试,但资格考试与从事法律职业之间缺乏以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为任务的阶段,也没有相关法律制度。据了解,我国将于2018年把司法考试改革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研修等相关制度正在研讨和酝酿中。这是一个好兆头。

  记者:您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诊所教育的本土化”一文中说,我国目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达标。”“我国的法学院校基本上没有设置向法科学生灌输追求正义、刚直不阿等观念和思想的课程”,如何理解这句话?我国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

  王德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国法学院在形式上并不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大学生思想品德”“法律职业道德”之类的课程普遍存在。但是课程虚化现象严重,教师不重视,学生没兴趣,教学方法陈旧,教育效果差。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标准设定问题,我认为很难用几句话进行完整概括,但可以从具体法律职业角度进行观察。比如,忠于宪法和法律、诚信勤勉、保守秘密、不助长犯罪等应是律师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而忠于宪法和法律、公平中立、理性独立、清正廉洁等应是法官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

  我认为,一国法律职业道德标准的设定,与一国法治发展程度有关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熟和细分程度有关。它需要随着一国法治事业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探索、总结。

  记者:据您观察,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还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改进?

  王德新:就目前我国高校法学院开展的教育而言,我认为,主要存在“三重三轻”问题:一是重视知识传授,轻视技能训练,造成大部分学生只会纸上谈兵;二是重视教师宣讲,轻视学生互动,造成大部分学生成为被动学习的机器;三是重视课堂教学,轻视课外实践,造成大部分学生只知法学院不知法院为何物。

  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一要改革教学方法,加强课堂教学的师生互动;二要加强实践教学,探索“课堂教学+校内实训+校外实践”三结合的新型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也要因地制宜

  记者:您撰文说,美国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在引入我国时有水土不服的现象。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旨在培养律师执业技巧。而我国法学院主要是为公、检、法、司等部门培养法律人才。那么,我们该怎样将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

  王德新: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我有四点看法:第一,各法学院没有必要都搞诊所教育,尤其没有必要搞统一模式的诊所教育,有条件的可以探索,没条件的不必强求。第二,尝试改革把原本由律师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部分调整到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以解决其案源问题。第三,深入推进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不要让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感觉低人一等。第四,诊所教育不应是普及型的法学教育环节,应建立面向全体、双向选择、考核筛选的选拔机制。

  记者:您曾提议“推动各地乃至全国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试点,把原本由律师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部分或全部调整到法律院校的法律诊所”。但2013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办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如何化解该矛盾?

  王德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我认为这并不构成重大妨碍:首先,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0、11条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共有13类,并不限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占五类),还有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案件。其次,对于刑事案件,只要承担诊所教育的教师有律师执业证,在其指导下让学生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辅助活动,法律也是允许的。

  记者:2016年8月,教育部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配备1至2名专任或兼任法治教育课教师。这对我国法学教育,尤其是师范院校的法学教育会有哪些影响?

  王德新:对法学教育而言,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该仅指高等院校举办的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教学研究对象的专业教育活动。你说的文件中所谓的“法治宣传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宣传活动,中小学配备的法治教育教师更多承担的是“普法”任务。

  对师范院校而言,大部分学生毕业后要走向中小学教育岗位。就我校而言,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研修了法学第二学位,从而成了一名准法律职业人。如果这些学生担任法治教育教师,就能更好地落实“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理念,从而大大提升未来的青年一代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也会对将来的法学教育提出新的挑战,如专业知识广度与深度的协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协调,知识、素养与技能的协调等。

  记者:关于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您还有哪些补充?

  王德新: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说,“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我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取决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成功与否;法治人才的培养成功与否,又取决于法学教育成功与否。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关注法学教育,共同助力法学教育改革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