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二宪法”见证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变迁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八二宪法”的诞生和修改历程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转型和变迁。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经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至今已经35年时间,人们习惯称之为“八二宪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30年来,‘八二宪法’为中国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治理形成了社会基本共识,为凝聚民心、维护公民自由与社会共同体价值奠定了基础,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宁、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八二宪法”的诞生和修改历程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的转型和变迁。
全民讨论,公开表决
在“八二宪法”之前,我国还先后颁布过“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是在“五四宪法”基础上修改的。
1982年4月26日,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交由全国人民讨论,当时民众的参与度与热议度达到空前高涨,全民讨论整整四个月的时间。
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认为,“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次。
对于这部全民讨论的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说,宪法是全国人民办事的总章程,同全国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听取全国人民的意见。有些国家制定、修改宪法采取全民投票的方式。我们没有采取这种方式,而是组织全民讨论。经过全民讨论,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经过四个月的公开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作出近百处的修改和补充,于1982年11月27日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982年12月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人大代表们开始投票表决,最后以3037票赞成,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
基于如此公开、民主的程序,全民智慧的参与,“八二宪法”被公认为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认为,“八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及现代化建设目标的规定等内容至今都闪耀着光辉。
“八二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挪到总章后面作为第二章,在结构上的重大调整彰显了我国公民的宪法地位。这一章共24条,比“五四宪法”多出5条。其规定了人身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等。
“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皆以阶级斗争为纲,“八二宪法”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经济建设为主,这契合了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的需要。
“八二宪法”中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确认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自主权,规定可以引进外资,确认中外合资企业的宪法地位。
此外,“八二宪法”还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自此,我国的立法步伐不断加快。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现行宪法施行后,历经35年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八二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这四次修改也见证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深刻变迁。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宪法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
第一次修改于1988年4月12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自1979年,全国逐步开展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在这期间,出现大量私营经济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同时,土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流通领域,宪法修正案对此进行了限制,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秋季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二年,“八二宪法”迎来了第二次修宪。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计划经济体制从此退出历史舞台,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
在1999年第三次修宪中,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为“国家根本任务”。同时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定位也发生变化,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和人权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内容中另外引人关注和热议的是增加“依法治国”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关于“法治”还是“人治”的争论不断。对此,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曾评价,1999年宪法修正案引入“法治国家”概念,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终结了“人治”和“法治”之争,也为后来“人权”入宪打下了基础。
进入新世纪后,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是历届中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
这一次修改将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都未曾明确将“人权”理念写入宪法,一直都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这被认为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
在第四次修宪中,另外一条引人瞩目的内容则是“私产入宪”。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据了解,在此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作为我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曾先后于1998年、2002年和2003年全国两会上提出,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其和公共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2004年的“私产入宪”给全国私营企业主吃了颗“定心丸”。“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了“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