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关键在于去行政化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大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诉讼裁判力度,探索实践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审理的“甘肃模式”,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干扰。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种司法管辖制度简称“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这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目的在于排除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不当和消极影响,对于确保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法定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的根源在于“两院”的人、财、物主要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在这种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很难摆脱地方的管控,与地方也有各种利益关联。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实际上就是脱离地方束缚,按照司法规律进行组织重组,从而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司法权。
应该说,确立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正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强化外力约束,使各项法律能够落细、落地的举措,契合了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立是审判权、检察权去行政化的最直接体现,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法院、检察院回归司法本位,实现审判权、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
当前,确立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京沪两地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已经投入运行,但这只是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走出的第一步。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还面临着法律障碍、机制建设、管理保障等诸多问题,任务相当艰巨。一方面,从功能主义角度看,“跨行政区划”就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构与地方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法检机关,突出其依职权独立开展工作的特征。上海和北京的试点,在功能定位上确实达到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目标,但从分离的级别上看,还只限于区一级,未达到市(省)一级的跨越。由于不是市(省)一级的跨越,在绝大多数法检机关仍属于行政区域附属制下,能否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仍不可言高;另一方面,跨行政区划法检两院的设立,应当立足法院、检察院自身特点,加强顶层设计,稳步推进。去行政化绝非一日一事之功,从跨行政区划法检两院职能的完全发挥和此次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来看,我们现在仍处于改革的初级阶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和对公正司法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曾经按照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五大区域设立了跨省行政区划法检机构,当前应在京沪两地试点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探索建立跨省级区划范围的法院、检察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下巡回法院设立的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发挥跨行政区划法检机关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