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牵头四部门拟规范资管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及外汇管理局起草。该《指导意见》的出台被解读为,央行欲对所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即资管业务)进行分类监管,解决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规避监管等诸多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欲对所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即资管业务)进行分类监管,解决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规避监管等诸多问题。《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及外汇管理局起草。
据央行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这些资管业务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央行有关负责人称,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央行这位负责人称,《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在银行方面,现阶段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
私募产品则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其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风险从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依次递增。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型,施以不同的监管措施,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央行这位负责人称,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央行这位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这位负责人称,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