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城区法院首次以微信聊天内容作证据判处一起税务干部索贿案

  本报讯(记者马震坤) 1026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嘉峪关市国税局四分局原税务专管员张涛等两人受贿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共犯刘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禁止其从事会计职业三年。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以微信聊天内容作证据判处的案件。

  20174月至6月,张涛在担任嘉峪关市国税局四分局税务专管员期间,发现其监管的嘉峪关市盛金啤酒花种植有限公司报税表与相关规定不符、嘉峪关景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报税账目有问题后,以暂停相关业务要挟或谎称需要疏通关系解决为由,先后三次向上述两企业索贿20万元(既遂两起、索贿金额11.5万元)。其中伙同盛金公司会计刘梅向该公司索贿两起(未遂一起),索贿金额9万元,刘梅分得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梅与张涛相互勾结,利用张涛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1026日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刘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索贿所得11.5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禁止被告人刘梅从事会计职业三年;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据记者了解,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辛玉林担任了此案的审判长,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虎出庭支持公诉。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目前,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参与办案已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