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难点和对策

——以T市近四年财产刑执行情况为例

    财产刑作为附加刑成为刑罚体系中重要的手段,其是否能被有效执行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权威。2013年以来,T市的财产刑执行状况堪忧,财产刑执行率不高,无法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本文通过调研分析财产刑执行的难点,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赋予检察机关一项监督职能,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经刑事审判涉财部分(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等)的执行,监督的内容是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合法。

T市财产刑执行现状

  财产刑的高适用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适用财产刑,特别是T市范围内常发的盗窃、赌博、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等涉财类案件更是普遍适用财产刑。以T市近年来数据为例,201311日以来,T市人民法院共判决刑事案件5898件,其中有4735件刑事案件适用了财产刑,占被判刑事判决总数的78%。可见,财产刑在刑事判决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在理论上刑法罪名中几乎每个类别的罪名都可适用财产刑。

  司法实践的低执行率。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长期困扰的一个难题,不仅民事案件、商事案件执行难,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更是难上加难。仍以T市数据为研究对象,4735名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中,缴纳财产刑被执行终结的仅1300人,占财产刑总数的25%。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过于低,也印证了财产刑执行的形势不容乐观。

  看守所减刑时罪犯缴纳财产刑比例较高。T市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较早地严控在减刑工作中考察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将罪犯财产刑缴纳情况与减刑提请审核挂钩,财产刑执行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以T市近三年的减刑审查为例,2014年以来共减刑审查73人次,其中缴纳财产性70人次,占比达到96%。可见,财产刑对罪犯来说并非是毫无能力履行,而是罪犯根据利益权衡的取舍决定,是一种博弈思维的结果。

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点

  财产刑执行困难重重,除了来自执行机关的因素,还有来自被执行人的因素或者正如上面所述的观念、制度等原因,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足。实事求是地讲,面对当前财产刑的执行率整体偏低的现状,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本来有着较大的空间,执检部门可以大有可为,但是也面临诸多的难点:

  一是思想上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诚如上面说言,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于生命刑和自由刑更加重视,而对于财产刑则是认为可有可无。而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更是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受到这种忽视,检察机关的执检部门将更多的监督精力集中在对监禁刑、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督上,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重要性认识不够,忽视了在财产刑执行上的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事实上就处于无关紧要的地位。

  二是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随时追缴制度落地难,拒不执行缺乏制裁机制,法院除了在减刑假释阶段,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财产刑外,在其他环节缺乏有效执行手段,在没有激励机制引导和惩戒机制跟进的情况下,迟疑观望拒不履行,成为多数罪犯的选择。法院自身缺乏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也没有相应的工作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很难介入到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法院当然更不会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检察机关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主要体现在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软件系统信息不全,内部核查机制欠缺,因检查业务软件的技术数据不完整、生效裁判收录不全、财产刑内容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导致无法通过内部获得全部财产刑数据,只能通过人工查阅案卷的方式进行查询,极大地增加了执检部门的工作量;二是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要通报检察机关,法院缺乏主动提供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动力和约束力,检察机关不能全面掌握财产刑执行情况。这种情况对于当前财产刑判决逐年增多,而财产刑执行率低的形势极为不利。

  四是执检部门执法条件有限,监督缺乏力度。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基层检察院执检部门人员多为临退休人员或新招录人员,且多为2 人或3人,这样造成执检部门仍围绕传统业务开展,对新增业务无暇顾及,存在忽视财产刑监督的问题,也缺乏创新监督的能力水平,对全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缺乏相关经验,如T市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刑事案件达1000多件,如此大量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远非当前的执检部门可以有效完成。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要转变陈旧观念,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识。长期以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重民事执行、轻刑事执行思想比较严重,财产刑执行工作一直比较薄弱,存在思想不重视、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底数不清楚甚至个别人员违纪违法等多方面的问题。刑事执检部门应当可以以此为契机,首先从思想观念上改变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认知,其次并付诸行动,积极开展各类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监督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判决,查办一批财产刑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从而转变执法部门对财产刑的不重视态度,逐步扭转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局面。

  二要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人才建设。一是保证必要执检队伍人数,随着执检新业务的开展,要以能够全部行使刑事执行检察职权为底线,保证人员充足;二是优化人员构成,降低老弱人员比例,增加检察经验丰富人员并培训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业务骨干;三是提升财产刑检察监督能力,对于大多数执行检察干警来说,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新的监督领域。通过不断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就能全面铺开。

  三要拓宽财产刑信息获取渠道。首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与侦监、公诉加强部门沟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掌握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检察信息,尤其要注意控申科所发现的案件线索。其次,检察机关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衔接,搭建人民法院执行局、看守所、执检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畅通无阻流转。借助信息共享平台,驻所检察室及时发现留所服刑人员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将信息通报人民法院执行局,并及时通知公安等部门对可供执行财产进行预控制,保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四要积极查处财产刑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执法办案是做好执检工作的关键,也是加强执检监督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办案进一步发现财产刑执行难以及违法行为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通过调阅案卷、回访等形式对财产刑执行能力、执行情况展开排摸,检察监督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否超期,检察监督延长执行期限的,是否有审批文书。核查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对于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在排摸过程中发现乱作为、不作为的,启动案件调查程序,果断依法查处,扭转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被动局面。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