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标“时价”不缺规定缺执行

  今后如果餐饮业销售海鲜时再用“时价”“时令价”等标识,可就违规了。河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的《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明确,商家在销售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不得以“时价”代替具体价格。(1018日《燕赵晚报》)

  眼下正是大闸蟹的畅销时节,市民去饭店吃饭,很可能会在菜单上看到大闸蟹等高档水产品没有具体价格,而是标注“时价”“时令价”。如果顾客不问,服务员很少主动告知“时价”究竟是多少。等到结账的时候,才会发现所谓的“时价”高得离谱,自己着实被商家坑了一把。

  海鲜、高档水果等鲜活商品,的确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有时甚至一天一个价格。不过,一些商家喜欢用“时价”“时令价”等标识,不只是图省事,而是有意通过这样的模糊字眼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扩大自己的定价空间。即使消费者事后提出质疑,消费行为已经完成,往往只能干吃哑巴亏。如今,河北对餐饮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做出了规范,明令禁止“时价”等模糊标价行为,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交易。

  不过,禁标“时价”并非新规。19941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后来出台的《价格法》又进一步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制度是针对所有商品和服务,并没有例外情形。即使是价格变动频繁、时令性较强的鲜活商品,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用“时价”代替明码标价。

  在现实中,许多酒店菜单上,各种海鲜的价格栏永远都是“时价”二字。对此,不少消费者也司空见惯,不以为然,很少与商家较真。近年来,杭州、青岛等地先后出台规定,要求餐饮企业不能用“时价”模糊标价,但很少有商家因此受到处罚。事实上,禁标“时价”并非只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禁标“时价”的规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没有落实到具体执行中,从而助长了商家漠视消费者知情权,大玩消费欺诈的底气。

  《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的出台是件好事,但这只是新的起点,不是终点。对于规范餐饮业明码标价来说,不缺规定缺执行。商家不会因为一个新规的出台主动摒弃“时价”“时令价”,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只有让标注“时价”成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商家才会对明码标价制度产生敬畏,实时更新的“实价”才会取代雾里看花的“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