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检察职业良知的培育和维系

  检察职业良知是检察人员从事检察职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是指引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思想和行动准则。检察人员必须自觉坚守检察良知,并使之转化和凝聚成践行执法为民的正能量。

检察职业良知的认知与评断

  “良知”之说,始自孟子,光大于王阳明。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王阳明认为,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在现代社会,良知通常指一个人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善恶、是非、美丑等价值判断内容的道德伦理意识。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不同社会阶层和职业群体渐渐形成了自身特有的道德规范体系。检察职业良知的概念,亦是由此而产生的。

  与西方相比,中国当代检察职业群体的形成相对较晚,加之法律制度有差异,决定了在检察职业良知的评鉴上,我们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司法标准,而应在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培育我们特有的检察职业良知内涵,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体系。笔者认为,对于检察职业良知,可以从检察官职业良知和检察官个体良知两个层面来诠释。

  检察官职业良知是检察职业群体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同的内心道德准则,是人们对检察职业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和应然期待。《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确立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但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检察官职业良知。检察官职业良知是社会对于整个检察官群体遵守自身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评价与期待。

  以此为衡量标准,检察官职业良知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检察公正持之以恒的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新世纪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官群体应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工作中,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切身感受到检察之于社会正义的作用和价值,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监督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对树立亲和为民检察形象坚定不移的追求。检察官群体不仅要能够掌握高超的检察技能并娴熟地加以运用,还应当尽可能地弥合检察专业化与法律实施大众化之间的矛盾,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切身感受到检察官作为法律代言人的亲和力和感召力。三是对赢得检察清廉社会评价坚持不懈的追求。古人云,“其身正,不令也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检察官群体不仅要努力培养自律意识,强化肌体自我净化功能,还应当继续推进检察职业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改革,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切身感受到检察官清正廉明、不偏不倚的权威与公信。

  检察官个体良知是检察官在内心认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并能够使之外化于个人行为的一种意识自觉。检察官个体践行职业道德的行为,构成了检察职业良知的整体外观。也可以说,检察职业良知的可信度,实际上取决于每一位检察官良知的实现程度。

  借用中国古代先哲思想智慧的结晶,检察官个体良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知耻。知耻实则是良知的先导或者根本,知耻也是道德的自觉,是人融入社会的前提。在这里,知耻实际上就是要“知检察官之耻”,一切与检察职业道德准则所不容的言行,也应为检察官所不齿。二是怀德。怀德意味着检察官要始终怀有道德之心,努力成为一个德高望重,为人所尊崇和敬仰的彬彬君子,并使检察工作由此获得权威与尊严,增添公信力与亲和力。三是和而不同。和而不同是检察官知行能力在知耻怀德基础上的升华,是检察官个体良知的最高境界。检察官在与周围人和事建立和谐融洽关系的同时,更需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这也意味着检察官应具有不怕犯错、敢于担当的责任感和坚贞品格。

检察职业良知养成的要素分析

  马克思说过,良心是由人的全部知识和全部社会生活方式来决定的。由此我们可以将决定和影响检察职业良知的因素归结为个人学识和品格修养、检察职业化程度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

  良知是个人的一种自觉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否能够保持良知也是由人自身的知识修养、品格修养所决定的,是内在性因素。良知对知识具有天然的依附性,特别是职业良知的培育,更需要以专业知识为依托。作为检察官,不仅要树立法律至上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信仰,还必须熟练地掌握并运用法律规范及规则,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需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工作技能。缺少专业法律知识储备的人,可能是一位道德高尚的人,但却不可能成为一位有良知的检察官。同时,除了要有高深的专业修养外,检察官还应具备高尚的品格修养。

  检察职业良知是一种职业伦理,与检察职业化须臾不可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检察官彼此之间相同的知识背景、职业实践和思维方式也造就了检察官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并成为检察职业伦理的精神内核。而检察官职业化的形成与发展无疑又会进一步强化检察职业伦理意识,使之成为培育和维系检察职业良知的精神支柱。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对于司法大众化的强调,不应成为否定检察职业化的借口。事实上,二者并不是对立的,检察职业化强调的是检察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司法的大众化则强调的是检察官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态度要与民众的需求相契合。只有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马克思指出,“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中,人性才能得以健康发展。社会环境包括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人文环境是指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信仰信念、道德伦理、风俗习惯以及在其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风气。制度环境是通过某种组织制定或形成的规章、法则、规则等组成的公开性规范体系。无论是人文环境还是制度环境对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使检察官的心灵得到纯化和升华,有利于其高尚人格的形成;相反,在恶劣的环境中,则难免有一些意志不够坚定的检察官在外界各种诱惑下逐步走向堕落,最终泯灭了良知。

加强维系检察职业良知的

制度与机制建设

  好的制度引人向善。加强维系检察职业良知,在激励检察官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制度与机制建设,注重发挥外因的促进作用,借助于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帮助检察群体维系其应有的良知。

  应建立对初任检察官的品行审查机制。鉴于对检察职业有极高的品行要求,有必要在选任检察官的初始阶段就适用优于录用其他公职人员的道德标准。尽管《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但过于原则性的规定难以真正体现出对检察职业良知的特殊要求。从当前检察官选任方式上看,由于对候选者的品行审查缺少有效的应对措施,很难保证让那些个人道德修养上的佼佼者进入检察官群体的行列。为此,我们应当改进现行的检察官选任制度,通过修改、完善立法,在检察官选任环节中增加品行审查程序,建立多渠道的初任检察官人格评鉴机制。

  改进检察职业良知的培育机制。毋庸讳言,当前针对检察职业良知的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着形式主义严重而实际收效甚微的问题,因此必须选准培育工作的立足点和突破口。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对新时期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的基本要求,做好培育工作:一是培育检察人员坚定的理想信念,使其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信仰。二是培育检察人员的执法为民情怀,使其真正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善于从群众立场分析问题,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三是培育检察人员捍卫法治的决心,使其在思想上信仰法治,在行动上坚守法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是培育检察人员坚持公平公正的职业追求,使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五是培育检察人员清廉如水的职业品格,使其恪守清廉,真正把不公不廉作为最大的耻辱,始终保持检察人员的浩然正气。

  健全维系检察职业良知的保障机制。即便假设检察官在初任职时已是德高望重之人,也不应忽略对其生存环境和条件的必要关照,在这些方面,我们还缺少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作为保障。具体分析,有四个方面的机制需要健全和完善:一是检察官人格保障机制。人格是否受到尊重是人选择行为时的重要因素。给予检察官与其地位相应的信任与尊重对于检察职业良知的维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保障机制应贯穿于法律监督与司法管理的各种程序之中。二是检察官身份和地位保障机制。检察职业良知的恪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官职业身份和地位得到保障。在此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机制,既包括诸多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的内容,也包括从加强检察内部管理来理顺和健全的事项。三是物质保障机制。让检察官有一份体面的工资收入并维系其家庭相对体面的生活,无疑是维系检察职业良知的物质基础。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检察官生活水准较低的现象,改善的最佳途径即是由国家统一负担检察官的薪水而不是使之依附于地方财政。四是他律保障机制。对少数违法者毫无偏私的惩戒,乃是对绝大多数守法者充满敬意的嘉奖。健全以监督惩戒为核心的他律机制,看似在于防止检察官泯灭良知,走向违法犯罪,实则是对检察职业良知另一种意义上的有效保障。

(作者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