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实施让配送行业有法可依
从外卖配送定义到服务流程,《规范》建立了外卖配送服务全过程标准,被誉为我国首部外卖服务规范,解决了配送行业长期无法可依问题。但有学者认为,它仍存在代表性不足、避重就轻等问题。
配送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商户应在消费者下单后10分钟内确认订单,配送员应在平台派单后5分钟内接单。
9月1日起,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联合百度外卖共同起草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简称《规范》)正式实施,拟对外卖餐品不完整、卫生状况不好等进行规范。
有人认为,《规范》毕竟是行业自律规范,因而难免有些“软”“弱”。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国栋认为,它的出台解决了配送行业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
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峻岩说,虽然《规范》发布主体不具有执法条件,但它对外卖配送服务机构、人员、流程、异常情况处理等内容的规定,将推动该行业健康发展。
首部外卖服务规范
《规范》建立了外卖配送服务全过程标准
配送机构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卖配送整个过程宜佩戴符合要求的头盔……
从外卖、外卖配送、餐品、配送箱的定义,到服务机构、流程要求,再到异常情况处理等,《规范》建立了外卖配送服务全过程标准,被誉为我国首部外卖服务规范。
外卖配送服务行业,究竟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制定规范约束?
王峻岩说,由于该行业门槛不高,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以及部分企业管理不到位,使其存在送餐超时、市场监管不到位、订餐交易环节复杂、消费者维权难等。
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谭袁说,外卖配送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当今人们生活节奏加快下的一种产物,具有巨大的社会需求,发展前景广阔。
谭袁表示,但作为新兴事物,外卖配送业出现配送延迟、餐品卫生欠佳、道路安全隐患突出、服务态度差、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等问题在所难免,关键要合理引导、有效约束。
陈国栋说,该行业配送人员、机构不稳定,投诉、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须解决。为了对相关主体进行有效约束,以更好地推动外卖配送服务的规范发展,《规范》应运而生。
《规范》规定,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还要求外卖配送箱、配送车和头盔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配送员进行审核等。
谭袁对此解释称,《规范》之所以对外卖配送机构提出具体要求,设定一定准入门槛,主要还是基于外卖配送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引领该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王峻岩说,外卖服务机构及服务平台是《规范》提出上述要求的实施主体。在改革之初,这些规定可能会增加服务机构的成本,但从长远看有利于促进该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规定的实施主体是外卖配送企业,不是配送员。”陈国栋说,如果配送企业不承担配送设备配套义务,那么就会接订单抽成坐享其利,将风险转嫁给商家、消费者与配送人员。
谭袁认为,由于《规范》系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仍依靠外卖配送机构主动遵守。陈国栋说:“该标准属于软法范畴,完全可以通过协会自治体系,发挥惩戒功能。”
在陈国栋看来,尽管《规范》发布单位本身不具备执法条件,但该标准对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避免发生劣币驱逐良币、产生负外部性效应、加剧国家监管压力,意义重大。
规范市场意义重大
规范配送员行为,有助于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市场
配送人员宜年满18周岁;外卖配送员应在外卖配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派单后5分钟内接单;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
在重点规制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等内容外,《规范》还对配送员行为规范提出了诸多要求。陈国栋说,它有助于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市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劳动者技能。
谭袁说,外卖配送业务线下工作主要由配送员完成。配送员是否达到一定年龄,身体是否健康,不仅直接关系到配送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而且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规范》规定外卖配送员应年满18周岁,一方面是因为外卖配送是一种高强度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谭袁看来,《规范》要求对配送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利于外卖配送服务平台更好地掌握配送人员基本情况,对其进行监管。这既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也是对配送人员负责。
谭袁认为,尽管外卖配送服务业门槛相对较低,但无论何人选择从事配送服务都必须满足其基本任职要求,包括熟练使用外卖配送车、智能手机、即时通讯软件及电子地图等。
在谭袁看来,《规范》要求外卖配送机构,对配送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并通过在线考试(含理论与实际操作)。这对保证和提高配送人员的基本业务能力至关重要。
“能否落实取决于市场的检验。”陈国栋说,由于这些标准的软规范性质,配送企业能否遵守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但要求配送员在平台派单后5分钟内接单,完全可以实现。
陈国栋认为,技术上并不存在障碍,但配套措施需要完善。比如:在有完善组织、充足人员配置及配送员培训机制基础上,配送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只有享受到了合理薪酬,获得了合理利益保障,配送员才会有充足责任心自觉满足上述要求。”
《规范》还要求,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若无人响应,应电话或短信联系消费者;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
王峻岩说,该要求实现并不困难。虽然这是《规范》首次明确提出,但之前部分规范的外卖机构已有执行先例。它不仅可以严格规范外卖送餐员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谭袁认为,这些规定是外卖配送人员所负有的一般性义务,并不存在履行困难。但《规范》应当禁止的是配送员主动索取小费行为,如果消费者自愿支付小费,则没有必要禁止。
“有避重就轻之嫌”
行业标准填补空白,但缺乏新意
《规范》对外卖配送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作用明显,为何仍存在争议?这要从《规范》制定单位说起。
据商贸促字〔2017〕141号文介绍,《规范》系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以下简称商业分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联标联〔2016〕109号)制定。
王峻岩说,商业分会系中国贸促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对外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在行业中的贸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商事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等。由它制定外卖配送服务行业标准,既符合其内部职能,又因对行业了解,标准的针对性更强。
谭袁说,商业分会率先制定团体标准,是由实践发展及我国标准体系决定的。一方面,在外卖配送服务领域,我国尚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另一方面,先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及时满足我国外卖配送行业的规则需求,填补空白。
陈国栋说,外卖配送服务不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是市场行为,应先由市场调节。商业分会制定该标准,是对市场能否自行调节的检验,也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自我管理,加强社会治理、实现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另外,外卖配送涉及的食品流通、运输环节时间短,但就运输本身而言发生食品安全的风险较低,立法规范的动力、正当性不足。同时,由于该环节占时太短,且服务本身对时间要求较高,因此由国家制定标准并监管,不但成本高,而且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王峻岩认为,由于《规范》仅是一种行业规范,不具备约束力和强制力,因而难免有人认为其“软”“弱”,应该逐步出台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把相应服务准则列入法律体系。
陈国栋说,《规范》有避重就轻之嫌。它新意不足,规定的配送箱标准化、配送员服务规范化等在当前已得到了广泛接受和落实,对解决目前配送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意义不大。
陈国栋认为,《规范》应建立顾客与商户、消费者与外卖平台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超出一定时段的补偿机制,食品毁损时的补偿机制等;建立配送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以及针对性的、以配送人员权益优先的投诉处理机制;打破配送企业背后的支付渠道壁垒等;还应当拓展规范范围,以便调整、规范线下食品加工环节、调整规范商户加盟平台环节等。
谭袁说,考虑到外卖配送人员配送高峰时期的工作强度,《规范》应对高峰时期单个配送员最大配送量作出上限规定,并要求平台加大对配送员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考虑到目前城市道路的具体情况,建议允许手推配送车或不快于步行速度的配送车逆行。
陈国栋认为,《规范》应通过增强民主性方式提高内在规范性,以便激发配送机构及其人员自觉遵守。但此次它由商业分会联合百度外卖起草制定,在民主性、代表性方面存在不足。修订时,应开门立法,吸纳更多配送机构、商户、消费者、监管机构等参与制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