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式法学教育的变迁
该书以“美国大学法学教育的诞生与发展”为研究对象,将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变迁史分为四个阶段,并结合作者体验回答了美国法学职业教育发展为何法学院化的问题。
“别人的历史,或许就是你的现在,或未来。”
2017年9月,美国著名法史学家罗伯特·史蒂文斯的著作《法学院:美国法学教育百年史(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一书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立丰再次翻译并出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推荐说,该书“管窥美国法律教育体制全貌,研究美国法律史入门必读!”李立丰表示,该书于1983年在美国首次出版,它的精彩之处,蕴藏于看似枯燥的数字或史料堆砌之中,而这是其他围绕这一主题的介绍性书籍无法或不愿采取的叙述技巧。
李立丰说,史蒂文斯不是简单、中立的介绍美式法学教育基本范式的学者,而是一个态度鲜明的参与者与预言家。对于史学研究者,该书堪称美国法学院发展史领域的标志性成果。对于法学研究者或学习者,该书是难得一见的内部资料,可以起到“除魅”、解惑作用。对于喜爱阅读的普通人,“仅从给译者找错角度出发细细读来,你也会惊喜连连。”
“很多人的共同孩子”
“本书的最终定稿,凝结了除我之外很多人的付出,包括责编等。它是很多人的共同孩子。”李立丰回忆称,2003年,该书经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组织译介,首次与中国读者见面,但“限于当时的各种条件,译文中多有错讹或其他可供商榷之处。”
接到北京大学出版社重译该书邀请后,李立丰重新温习了之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该著作,但他很快发现这对翻译并非好事,遂果断放弃参考原译本的做法,另起炉灶。“至今难忘,夜深人静时,一个人打开电脑,面对屏幕幽光,与原作者进行对话的那种感觉。”
李立丰表示,该书翻译过程中,杂事颇多,中间还经历了重要亲人的生离死别。但多次国外游学、两次前往美国读书的经历,使李立丰“翻译初稿并未耗费太久。只是后续校对及润色,花费了我及我所指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很多时间。”
再回首,李立丰认为,北大出版社之所以选择他翻译该书,除了之前双方合作建立的信任关系外,或许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曾受US AID全额奖学金资助,赴美攻读过LLM学位(全称Master of Law,相当于我国的法律硕士学位),接受了所谓美式法学教育。
“这本书多次提到过我留学的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李立丰说,在翻译该书过程中,他对原文作者的某些表述,有着深刻的切身体会。比如:美国的判例教学法以及与之伴生的苏格拉底教学法、由职业化与学术化之间矛盾引发的美国式法学教育的失范等等。
“法律史领域的经典”
“与其说这是一本通识性读本,不如说是一本严肃的史学巨著。”李立丰强调,许多评论者更看重该书超越正文部分的文献资料。“这种研究范式,在法科出身的读者看来似乎有些特别,但从事史学研究的同仁会接受原文作者对史料的占有、整理、分析与利用。”
该书编辑推荐说,这部以“美国大学法学教育的诞生与发展”为研究对象的传记型学术作品,是法律史领域的经典。李立丰表示,法律史、法学教育史、法律职业发展史与法学院发展史,属于四个本质不同的概念范畴,史蒂文斯将这四个概念有机地串联了起来。
原文作者史蒂文斯,在其根据自己亲身经历写就的美国首部关于法学教育的通史中,将法学职业发展史实质等同于法学院的历史。他认为,“法律职业发展史——当然不可避免的也是法学院的历史,同样折射着精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激烈碰撞。”
在书中,史蒂文斯凭借自身长期浸淫法学教育的个人体验,以及数十年间集腋成裘般的整理分析,将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共计130余年间的美国法学教育沿革变迁分为四个阶段,借此回答了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发展何以法学院化这一宏大的命题。
原文作者大量运用文献资料,无疑给翻译增加了难度。李立丰承认,在翻译过程中,每遇相关注释,他始终坚持尽可能查找引注原文,参考原文对注释部分的只言片语进行准确翻译。“但限于条件,有很多注释在现有资料范围内入手较难,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错讹理解。”
在处理目录小标题时,译者李立丰和编辑共同商定,以更符合中国读者习惯的方式进行了大胆概括。“这样做,形式上虽然未必符合翻译信达雅的范式标准,但更便于中国读者迅速把握各章内容。简短概括可能有偏颇,却有意犹未尽的韵味,容易引发读者阅读兴趣。”
“在史料占有的全面性方面,原作者用功极深。”李立丰感慨,这是一部索引书。它至少可以成为读者研究本书付印前美国法学院发展史的必读作品。它是美国相关研究的集大成者。由于某些专业的概念存在,对美式法学教育关注不多人士来说,它可能有些晦涩。
评价机制变迁的产物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还没有出现严肃的法学教育学术研究成果。法律史学科充其量只能算是‘二等公民’,法学教授们也乐见于这种无知状态”“过去的15年间,法律史一改之前遭人否定的尴尬处境,成为显学”。
李立丰认为,从社会流动性角度看,美国的法学院或多或少扮演着美国这个高压锅的减压阀角色。因此,对于他国律师,特别是“教授型”律师而言,美国法学院成为其羡慕对象。它“不仅被认为是法律职业的权力中枢,更在美国的权力结构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史蒂文斯认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是美国判例教学法的缔造者。“判例教学法的优势不在于传授的知识内容本身,而在于其对分析技能的培育。”“高歌猛进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改革也只对其产生了些许形式影响。”
李立丰至今记得,在美国法学院留学期间,曾有老师遵循老派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两节课一直追问一两位同学。“判例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配合苏格拉底教学法而产生,更重要的是,它们可以让老师在保持课堂活跃度的前提下,同时应付更多的学生。”
在李立丰看来,这种做法多少有些饮鸩止渴,为了弥补毕业生执业经验与能力的不足,很多法学院开始在JD(全称Juris Doctor,法律博士)三年级或LLM特定方向,进行所谓的法律诊所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变通执业要求的做法,让学生在毕业之前接触真实案件。
李立丰表示,相对传统而言,美国法学院评价机制中并不会出现研究型法学院的加分项。但随着“哈佛模式”成为美国法学院教育范式、判例教学法在美国多数法学院占据主导地位,法律业界的精英学术阶层,开始刻意与实务界划清界限,美国法学院评价机制随之变迁。
根据这种范式建构起来的美国法学院,从面向本科教育转变为研究生教育,学制延长三年,教师也从实务导向转变为学术导向。很多美国法学院也心念每年的法学院排名,论文在司法实务、理论研究中的高引证率成为重要考核指标。法律史,因投入少产出高成为显学。
李立丰说,目前影响美国法学院排名的各种变量仍关注“学术影响力”,饱受诟病。虽然美国大多数律师需要接受世界上学制最长的七年制专业养成,但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依然完全依据过去的套路,无视当今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学生谈判技巧及团队作业能力培养。
但“和日本最优秀的学生都会选读经济一样,美国最优秀的学生,起码最有野心的学生,都会选读法学院”。李立丰在美国留学期间曾亲眼看见,美国高校法学院的夜晚甚至比白天更热闹,大量已经有正当职业的中年人不辞劳苦攻读法学院的夜间部。
“美国的法学院,除能够为未来的执业律师提供必要职业训练外,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借此建立与同学、老师、学校乃至与特定执法部门的关系。”李立丰说,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法学院是美国民众向社会更高阶层、高效率流动的重要舞台,尤其是志在从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