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监听立法还有很长路要走

  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手段,监听有其实践合理性和法理正当性,但也有危险性。有效规制监听审批、执行程序不完善、监督不力等制度缺陷,亟须进一步完善立法。

人物档案

  李明,四川开江人。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广州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监听问题立法研究”“监听性质辨析”“同意监听的内在冲突及其解决”“监听与拒证特权关系的合理构建”“监听手段的合理运用及其限制”……

  1998年,李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前往广东省司法厅工作。6年后,李明进入广州大学执教,并陆续发表了大量监听制度研究论文,2008年出版专著《监听制度研究》。

  20109月,李明被评为广州市“羊城学者”,现任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独家专访李明,畅谈了他研究多年的监听制度。

  

研究监听问题有“缘故”

  记者:1998年法学硕士毕业后,您前往广东省司法厅工作6年,2004年进入广州大学执教。当时,在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负责什么工作?中国人讲究“学而优则仕”,您为何选择“由仕入学”?

  李明:当时,我在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调研、了解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司法部文件、落实司法部要求时遇到的问题,并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为相关领导班子做决策提供参考素材、建议等。

  我离开行政机关到高校任教,主要是基于自己性格方面原因的考量。相对而言,行政机关规范严谨,对上班时间要求比较严格。我个性散漫一些,因为高校能给我更多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所以我选择了在高校工作。

  记者:公开资料显示,您在《法学》期刊发表论文“监听问题立法研究”后,陆续发表了多篇研究监听制度问题的论文。有什么特殊原因吗?

  李明: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主要是当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使用监听手段,但在实践中监听手段常常被使用,监听手段的使用急需立法予以规制。当时,学界对监听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如何规制监听手段也缺乏理论支撑。可以说,当时理论和实践都需要对监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鉴于上述原因,我把“监听制度研究”作为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关注该问题。由于对监听制度的相对深入研究,所以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持续发表了一些文章。这也是为了满足我博士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要求。

  

监听需要法制化

  记者:20087月,您出版了专著《监听制度研究》。这是您出版的个人第一部专著吗?研究监听制度多年,您有何重大发现?

  李明:《监听制度研究》是我的第一本专著,可能也是国内研究监听制度的第一本专著。当时,对监听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论,比如监听的性质是什么,监听手段是否应当法制化、如何法制化以及监听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如何解决等。

  在解答这些问题时,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监听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手段,属于技术侦查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监听技术日新月异,对监听技术发展的了解有助于进一步了解监听行为、监听性质和监听后果。

  监听作为侦查手段,有其实践合理性和法理正当性,但监听也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监听容易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监听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监听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监听容易引发司法伦理困境等。正因为监听存在危险性,所以监听需要法制化,不能任意适用。无论是从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角度,还是从程序法治化的要求来看,监听都应当法制化。

  监听法制化,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监听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所有强制措施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和书面许可原则。监听所特有的原则,主要有重罪原则、相关性原则、时限原则、适度公开原则、隐私权保障原则、司法救济原则。同时,我针对几种特殊类型的监听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网络监控、一方当事人同意的监听以及私人监听等。

  当时,我国监听的使用存在这些问题:监听缺乏法定程序;监听缺乏中立机关的审查监督;检察机关无权监听;对于不当监听,当事人缺乏救济渠道;监听所获得的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等。系统研究这些问题后,我就我国监听立法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比如:监听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适用的实质性条件、监听程序、监听资料的使用及处理、不当监听的救济和报告制度等。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授权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监听手段进行侦查,但对该手段的使用并没有规定严格的使用程序。当年,我在研究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和设想,现有立法并没有完全实现。我国监听立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