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检察机关启动人民评议员制度
与检察官一同办案 从“监督”到“参与”
本报讯(时婷婷) 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批准,《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正式实施,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从“监督”到“参与”也是检务公开的又一次提升。
据了解,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社会评议员制度”不同,“人民评议员”选任没有职业要求,但需要满足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基本条件。为了保证参与者的大众化、广泛性,在确定人民评议员名额分布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名额的40%。
按照《苏州市检察机关人民评议员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人民评议员将进行公开评议、公开听证的范围包括被害人不服不逮捕决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除醉酒驾驶外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拟不起诉,以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拟不起诉等7种情形。此外,也可以视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将其他案件提交人民评议员评议。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顾雪荣介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来自外部的声音,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和能力。为此,2015年初,苏州市检察院先后出台《苏州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规定(试行)》《苏州市检察机关社会评议员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始社会评议员制度的试点,主要针对刑事案件、民行案件、控告申诉等案件,邀请社会评议员采取公开听审、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宣告、公开答复等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将社会评议员的提法改为‘人民评议员’,更好地体现检察工作人民性的特征,凸显这项工作的社会广泛性和普遍参与性。人民评议员,顾名思义,其核心就是‘人民评议检察工作’,强调改革的法律依据,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便于与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应。”苏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黄根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