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板定案彰显检察官主体地位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今年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下放检察官。
将决定权交给办案人,将终身责任与办案人绑定,这是司法权责相匹配的逻辑结构,但它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符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需配备相应的监督机制保障,也需回应民众关于权力是否会滥用的关切。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背景来看,随着检察机关少捕、慎捕理念的贯彻,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评议的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机制的成熟,一般案件这三类情形的决定都具有较扎实、较完备的司法实践基础,在相关领域对检察官适当放权并无不可。
况且,权限下放的同时相关救济并未缺位,根据此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在将这些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的同时,同步将完善不捕、不诉复议案件办理机制,明确这两类复议案件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办理。也就是说,即便检察官下达决定,如果被害人及家属等对决定不服的,依旧可以通过复议渠道进行有效救济。
而从主体资格、能力水平的角度来讲,随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选拔出的员额制检察官都具有较高的办案水平,对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大都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说,将一般案件的三类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已具备相关条件,时机也已经成熟。
不仅如此,相关决定权运行并非暗箱操作,而是具有程序和机制保障。当前检察官办案都要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办理,案件的办理过程全程可溯、进度可视,可谓全程留痕。通过对案件的质量评查、流程公开、文书公示,尤其是对放权给检察官之后有争议、有较大影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申诉案件,将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予以公示,能够确保放权之后决定权的运行更加阳光透明。
此外,检察官本人的晋升、考评也与其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息息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业绩、办案责任和职业操守等情况都将进行全面记载,这些记载关系到检察官个人的绩效收入、等级晋升、进退留转、纪律惩戒等重大事项。换言之,此次北京市检察院在授予检察官拍板定案权限的同时,也套上了终身负责的紧箍咒。
由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背景下,在监管机制健全、终身责任的制约下,将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不会导致权力滥用,切合当下的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司法改革前进的方向,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