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刑事法域寻找可借鉴经验评《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
过去,德国刑事法法律教育及学术关注的核心,主要是刑事法释义问题。今日,德国大学法律系大多设有以欧洲刑法及国际刑法为教学重点的教席。在经济刑法与附属刑法领域,欧洲刑法问题越来越具影响力。
同时,由于欧盟境内保障广泛的商品流通、提供服务与人员迁徙之自由,具有跨境色彩的刑事犯罪层出不穷,这导致涉外犯罪应适用哪一国刑法的争议(即一个应借由“刑法适用法”解决的问题)白热化。由此,国际刑法被确立为是一门介于刑事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独特法律领域。
本书尝试通过清楚、易懂的说明,让读者了解欧洲刑法与国际刑法领域及其与内国法的关联,并尝试找到可供借鉴的经验。
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
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刑事法同样如此。一般而言,刑事法通常被狭隘地理解是一门纯属内国法的学科。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层级的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诈欺犯罪等等,无不充斥报端。对于此类犯罪的抗制,除了需要内国刑法释义学的自身完善,更仰赖于国家之间的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抗制的需求(或者露骨地表达为“欲望”)可以催生出合作,但其并非是合作的前提。毋宁说,合作的前提是某条不能逾越的底线。然而,各国之间法治发展情形不一,一如巴别塔被摧毁之后,不同的语言弥漫世界各地。如何凝结共识,避免“鸡同鸭讲”便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此而论,刑法学必须因应时代的发展,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
这也许就是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赫尔穆特·查致格在书中要表达的。
欧洲刑事法的整合
笔者认为,从《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欧洲在刑事法整合上的尝试与实践。该书内容主要分成三方面:
其一,“刑法适用法”主要探讨德国刑法的效力(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
其二,“欧洲刑法”则分成欧盟刑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两部分。前者主要讲述了欧盟法的现状,内容横跨实体刑法与刑事追诉(特别是刑事司法合作,如欧盟逮捕令、欧盟监控令状、信息交换等);后者以案例形式,提纲挈领地说明了人权公约与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对内国刑事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其三,“国际刑法”介绍了国际法进展,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基础,进而检讨德国法的因应之道。
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
中国刑事法虽起步相对较晚,但并不欠缺国际公约方面的素材与问题。从国际公约签署看,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998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审议批准该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批准)。这足以证明中国立法者对国际公约重视程度。
当然,最直观的是,内国法因应国际公约要求而进行立法或修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订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就受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之影响(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还有很多类似例子)。
另外,从“肯尼亚诈骗案”中,也可以看出中国研究国际刑法的紧迫性。2016年,肯尼亚警方打掉了一个冒充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公安机关对大陆民众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并将76名大陆和台湾诈骗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事实上,无论是引渡,还是司法互助,其本身就属于国际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