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的一大亮点,在于将法官员额制纳入了法律范畴,弥补了此前对员额制仅限于以“意见”及“改革纲要”等法律规范之外的方式予以规定的不足。《草案》第50条明确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员额制的法律化,使其能够从立法高度实现法院“精官简政”以及法官“归位尽责”,能有效改变我国审判体制现状,解决实践中司法行政化问题,也可以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总体而言,《草案》能够为法院司法实践提供多重指引。但笔者认为,在一些细节处理上还有必要继续完善。

  首先,《草案》未能理顺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之间的关系。就制度目的而言,员额制的推行,旨在建立职业化的司法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但它也提高了法官的准入门槛,要求只有入额的法官才具备审理案件的资格。这导致法院系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失去了办案资格,由审判岗位转入非审判岗位。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具备审案资格法官的数量减少过半。

  而立案登记制则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法院需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可以说,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案件受理的准入门槛,会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立案登记制导致案件数量激增的效果已被司法实践所证实,据统计,仅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案件量就已超过1400万件,几乎与实施该制度前的2014年全年受理案件总量持平。

  对比两项措施带来的结果,不难看出员额制的推行与立案登记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审案法官人数在减少。这一现象也让人们对法官能否在顺利审结案件的同时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产生疑问。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草案》中理顺法官员额制与立案登记制之间的关系,为二者在今后的适用提供正确指引。

  其次,《草案》虽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但能否将其直接认定为是对“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确认值得斟酌。从员额制推行现状看,员额法官的来源目前相对固定,主要来源于法院系统的院庭领导、资深法官以及优秀青年法官等。这些人员的入额着实能够实现法院办案人员精英化要求,同时亦可提升法院整体的审判质效。但将优秀审判资源悉数纳入法官员额范畴是否就意味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已经实现,笔者认为未必。

  从当前司法实践运行效果看,由于员额法官缺乏“流动性”,导致目前法院系统员额相对固化,不少具有丰富审案经验的优秀法官进不去,办案能力较弱的人员出不来,从而使某些员额法官并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呈现出“在其位而难谋其政”的弊端。笔者认为,为改变法官员额制度过于僵化的局面,《草案》有必要对“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予以明确,以实现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作者分别系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