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立案管辖方面,需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管辖和诉讼规则,提升审判效能。

 

 

  20178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有人误认为,所有涉网纠纷都将由该院管辖审理。显然,目前还做不到由一个基层法院级别、只有6个审判员的法院来承担全国范围的涉网纠纷审判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杭州市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六类涉互联网案件,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它在管辖和立案上有什么具体要求呢?笔者试着对其逐条梳理和解读。当然,权威信息还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三级法院披露和释明。

地域和级别管辖之于“杭州”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立案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规则。

  首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有住所地或居所在杭州市(含下辖区县)的被告涉及的案件,才可能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和审理。不能因互联网没有物理疆界,将所有涉网案件都集中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会设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准。例如,浙江省高院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审理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互联网著作权权属或侵权纠纷,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及2亿元以下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有关互联网购物、服务等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以位于杭州的网络平台(网络购物、服务、借款平台)为被告的,原告可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但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应在5000万元以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合同买受人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即实现“原告就原告”。但在实践中,网络平台都会在与合同相对方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平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此类合同纠纷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在以网店卖家和网络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合同买受人可以选择网店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平台所在地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与被诉行为关联度低、管辖依据薄弱,而直接被告身份、地址明确的,法院也可以考虑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内容,特别是平台在被诉行为中的不同作用,遵循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尽审判之责、方便对判决执行等原则,作出管辖裁定。

  

涉及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在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中,为什么选择著作权作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的管辖纠纷类型,而非商标或专利呢?首先,专利本身涉及级别管辖问题,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原本没有专利纠纷的管辖权;其次,在三种主要知识产权纠纷中,涉网络著作权纠纷数量和比例都较大,互联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可以承担杭州地区主要知识产权一审纠纷的审判工作。当然,不排除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以后将涉网商标权纠纷划归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实践中,这一条被理解为:在网络侵权行为案件中,管辖规则是“原告就原告”。最高人民法院王艳法官则认为:从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本意看,该司法解释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不包括相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自行创造管辖连接点,防止其混淆通过网络签订买卖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关系,不宜将原告住所地或者网购收货地作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参见王艳芳:《信息网络环境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因此,通过杭州网络平台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和杭州相关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可能性更大。

  

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人格权纠纷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一般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25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原被告中一位在杭州或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位于杭州,原告便可选择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立案。

  

关于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

  因网络购物而发生争议,消费者可能基于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能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侵权责任;当存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时,消费者享有二选一的选择权。根据《民事案由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是指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情形下,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由此可见,平台承担的是过错情形下的连带侵权责任。

  实践中,消费者在起诉卖家主张产品销售者侵权责任时,可能一并主张平台承担侵权意义上的连带责任。有的原告选择位于杭州的网络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只是为享受杭州市余杭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或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立案和审理上的便利,原告可能在庭审中当庭撤回对网络平台的起诉。

    

有关互联网域名纠纷

  尽管域名争议可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等进行域名争议仲裁,但选择法院诉讼仍然是域名争议中重要的解决方式。

  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域名纠纷分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和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包括: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又分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和侵害网络域名纠纷。因此,网络域名纠纷既涉及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又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此前的域名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杭州辖区内的所有域名纠纷,可谓是一种突破和创新。众所周知,域名是互联网时代个人和企业营销最重要的基础资源,也是互联网最重要的形象和符号。因此,将域名纠纷划归杭州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天经地义,但目前还无法将中国大陆所有域名纠纷都划归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未来不排除将其进行统一裁判审理的可能。

  

涉网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随着《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的实施,网络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工作逐步走上轨道。2014826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33号),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201561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施行。201761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这标志着网信部门的行政执法正式纳入常规的法制化轨道。由此可见,互联网行政管理及其可能引发的行政纠纷都将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这也是依法治网和网络强国战略的应有之义。

  从实践来说,自201611日起,原本由杭州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而被列为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改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由于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托原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并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合署办公,实行“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模式运行。因此,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在行政诉讼方面积累的经验,将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管理行政纠纷的审理奠定基础。因此,在杭州辖区因网信等部门实施网络管理而引起行政纠纷,可以统一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总之,按照中央深改组的顶层设计,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因此,在立案管辖方面,还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管辖和诉讼规则,通过不断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

  (作者系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