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迎来引领世界的机遇

  商事仲裁起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是与公权力纠纷解决方式相对应的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1697年英国议会正式承认仲裁,制定了第一个仲裁法案,并于1889年制定了《仲裁法》。瑞典于1887年制定了第一个仲裁法令。法国大革命期间,国民议会将仲裁视为“解决国民之间争议的最合理方法”,其后在法国1800年《法院组织法》第3条中规定: “公民有权选择将其争议交由仲裁员裁判,对此项权利不得加以限制。除另有明示规定外,仲裁员所作的决定不受任何审查。”法国在其1809年《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仲裁作了专编规定。阿根廷1887年颁布了诉讼法典,其中有对仲裁的详细规定。187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日本在1890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仲裁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将仲裁推向国际,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前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6年国际商事仲裁年会中指出:仲裁将成为未来世界解决纠纷的最主要手段。

  我国仲裁事业起步较晚,1994年之前,国内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事仲裁,1994年《仲裁法》统一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使得中国的仲裁理念和国际一致。

  我国虽然仲裁事业起步晚,但发展迅猛,仅20余年,年受案从千件发展到20万件,撤裁率不到百分之一;涉外仲裁受案量巨大,在规则制定和修订方面也完成了从单纯向西方学习到超越的过程,“调仲结合”等经验已在西方开花结果。中国仲裁20年的成就已完全具备了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在世界上发出“中国好声音”的条件。

  但目前国内仲裁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理论落后于实践,未形成仲裁理论指导仲裁实践、仲裁实践反哺仲裁理论的良性发展模式。对仲裁性质的理解还停留在仲裁是准司法,“二法院”的模式。实际上,仲裁不同于司法的精髓之处是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仲裁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的,最终的目的是着眼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合作能否继续进行,能否恢复当事人对投资环境的信任度。这是仲裁与司法最大的区别之处。

  其次,仲裁员水平良莠不齐。行业监管体制无法形成,严重制约着公信力的提升。《仲裁法》已颁布实施20多年,但尚没有一个无行政色彩的自律组织对仲裁员行使法定的监督职责,目前主要由各仲裁机构自行对其在册仲裁员进行使用、考核及监督管理。仲裁员的监督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再次,仲裁法学未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人才储备不足。高校有仲裁课程设置的凤毛麟角。

  最后,我国仲裁程序照搬西方“一裁终局”的模式,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仲裁员片面追求法律式证据收集,对事实考虑不够。实践中,对证据的依赖越来越严重,仲裁过程已经蜕变成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剥离了其他人性关怀的价值。一些律师通过证据的博弈来钻法律的空子,背离了正义的最高宗旨。

  在我国,存在着谈仲裁必谈国际化的误区,但单纯拿来主义的国际化,一是不适合中国国情,二是将永远陷入追逐西方仲裁的影子的循环中;三是由于历史、文化和语言的差异,国际仲裁案件审理中鲜有使用中文仲裁的。所以,我们要走本土化的道路,结合中国实际,创新自己的并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仲裁理念,比如‘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原则,比如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思维,比如我们行之有效的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创建不同于司法但优于司法的系统化的救济模式,如借鉴足球裁判中的比赛监督设立第四仲裁员制度等等,让国际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到中国仲裁。这才是真正的中国仲裁国际化。

  综上,当今世界仲裁界恰如春秋时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融合格局正在形成,中国仲裁走向并引领世界的机遇已经到来。要将中国仲裁制度屹立于世界仲裁之林独领风骚,必须大力推动以儒家思想作为思想根基的中国特色仲裁制度文化的建设,发展出独具中国特色中国仲裁理论制度体系。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