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海南区法院法官助理促调解
本报讯(记者任世民 通讯员李钢)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团队的建设逐渐完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模式正在运转,在审判活动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日前,海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法官助理的协助下,成功调解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某化工公司与被告某精细化工公司是相邻的两家公司,2015年初因被告公司循环水系统发生故障,污水流入原告公司院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015年9月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分三次付清原告赔偿款125万元。被告给付了第一笔赔偿款后,以未实际给原告造成125万元的损失为由,不认可签订的协议,拒绝支付剩余赔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的30万元赔偿款和即将到期的40万元赔偿款。
法院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不认可已部分履行的协议,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构成违约和逾期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70万元的赔偿义务,但考虑到被告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暂时无力偿还的现状后,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将原被告调解工作安排给法官助理,是否能够协商解决。法官助理接受调解任务后,多次与原被告采用背靠背的沟通方式,从情理、法理、现状、判决和调解的不同效果等多方面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共识,调解解决本起纠纷。同时原被告公司一致认为人民法院能够从企业的实际困难出发,是真心为企业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