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宁医院: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利规范鉴定程序显成效

  海南省安宁医院院长陈大强说:“对于广大精神疾病患者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出现伤害自身、社会、他人的行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近年来,该院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鉴定工作程序。履行应尽职责,积极开展精神医学鉴定,受到患者家属和社会的好评。

  

残疾鉴定

为海南鉴定工作做贡献

  

  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关爱和照顾,同样劳动能力受损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甚至造成残疾,因此进行残疾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也与当前国家扶贫的主基调一致。

  海南安宁医院自从承担了海南省精神残疾和因精神疾病所致劳动能力损害的劳动能力鉴定任务后,他们进行了精心部署,成立了鉴定小组,制定了残疾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张贴上墙,使鉴定申请人一目了然;畅通服务渠道,在门诊楼设立窗口,由专人接待,严格审核材料,热心指导被鉴定人,做到一站式服务;对鉴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保证鉴定的质量和一致性;鉴定结果汇总到医教科,由医教科再次审核被鉴定人材料及鉴定报告,保证了被鉴定人身份的合法性及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海南省人劳厅、省残联及各市县残联及时沟通,核实被鉴定人身份及鉴定结果,为海南省的鉴定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依据

  

  自2013年《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以来,新形势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使审判者越来越重视证据,对一些有疑义的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情况日趋显著。南京宝马车肇事案,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推上社会焦点的风口浪尖,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相应增加。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的精神伤残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开始学会提出精神伤残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目前涉及财产和土地纠纷的问题越来越多,公民在买卖时、在签署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呢?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健全、人民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呈逐步上升的态势。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于2006年经海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系目前海南省唯一一家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隶属海南省安宁医院,接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管理。中心连续多年通过全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在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领域有较大的建树。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13名,担负着海南省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

  目前,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只接受公、检、法部门委托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可疑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委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自然人);4.违法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以及各类诉讼案件有关需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其他人员。但就鉴定制度而言,我国采用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立”的体制。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申请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委托单位向该中心委托案件后,该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方能接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委托单位相关人员的陪同监督下进行。目前,该中心鉴定业务范围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能力、受行政处罚能力、劳动能力(精神科)、精神伤残程度、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意义不只在于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违法者以“精神病”之名逃避责任,不能让别有用心的人戴着“精神病”“武疯子”的帽子为所欲为,为害一方。

  案例1:2010年9月9日凌晨,黎某在儋州市木棠镇大塘村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子内强奸受害人何某(女),并潜逃。于2014年6月26日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黎某的家人称黎某患有精神病,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进行调查及精神检查时,发现黎某接触交谈合作,应答切题,谈及案情时避重就轻。未发现黎某在本次作案前、作案时存在精神病性表现。最终评定黎某在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使得黎某在作案逃逸近4年后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例2:2015年6月底至8月12日期间,陈某伙同王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借口,先后在儋州市西庆农场及蓝洋镇的租房内进行电信诈骗。后被警方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自称有精神病,故提请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在对陈某进行检查时,中心鉴定人员发现其接触交谈好,应答切题,注意力集中。多年前曾存在关系妄想和被害妄想,但精神病性症状已缓解。最终评定陈某在进行网络诈骗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陈某被判入狱。

  案例3:2013年1月28日上午,王某(女)在三亚市南田农场龙楼基建队路段龙眼地里将儿子郭某掐死,后数次自杀未遂,被路人救起。公安人员在对王某进行讯问时,发觉王某精神方面存在异常。因此向中心提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在对王某进行鉴定时发现,其意识清,定向力好,躺在病床上,接触交谈被动,多问少答,应答切题,时因哭泣而中断答话,声音低弱,语速缓慢,思维迟缓,存在自杀观念。最终评定王某在掐死儿子时患有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公安机关的敦促下,王某被安排到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

  案例4:2013年8月6日18时许,郑某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春鸣居委会银盏村自家房子附近树林里持木棍将自己的二女儿(10岁)和儿子(4岁)打死。后被警方抓获。洋浦公安局公安人员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发现郑某言行异常,因此向中心提请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精神检查时,发现郑某思维内容荒谬离奇,存在言语性幻听、幻视、被害妄想、非血统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打死孩子的想法完全基于妄想的支配,而仍存在继续杀害另两个孩子的想法。最终判定郑某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经过法院判决,对郑某送司法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从而避免其流落在外,继续伤人。

  自2012年以来,海南省每年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件与日俱增,近2年业务量达200多件,采信率达100%,为海南省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本版图片摄影:黄胜 郭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