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慧:社会性别理论具有突出的实践性

  社会性别理论是一种注重人本的现代学术思想,同时挑战“价值中立”法学学术立场。在法学研究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并不是要代替或排斥其他研究视角,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视角。

 

 

  “自由主义思潮下的自我权利诉求与女性主义形成汇流,极大地促成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对传统家庭的稳定性造成撼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长期从事女性主义法学、亲属法学立法和理论研究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研究风格,先后出版《离婚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置》《婚姻法新论》等专著近10部。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社会性别研究问题独家专访了丁慧。

社会性别研究缘起

  记者:据了解,您长期致力于“亲属法哲学”“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工作。我们该如何理解“亲属法哲学”“女性主义法学”的概念?

  丁慧:这两个问题均属于基础理论和学术前沿的问题,很难短时间阐述清楚,为了避免词不达意,本次访谈中,我仅就“女性主义法学”问题谈一谈吧。

  记者:您具体什么时间开始关注“女性主义法学”?主要有哪些重大发现?

  丁慧:我对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关注最初源于对现实的关切,尤其是对性别(男女)平等呈现的当代实践和理论双重图景的关注。当然,这和我的专业背景有关,即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等部门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我对女性主义法学的关注,从时间节点上看,始于2004年;从空间节点看上,源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2002年成立的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当时,时任中心主任陈明侠教授汇集了一些关注妇女权利问题的学者。依托该中心,2004年,社科院法学所大量邀请了国内外从事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者,首次举办了为期21天的“性别和法律”培训班,我有幸成为其中一员,并首次接触、接受“社会性别”概念。从此,一发不可收。

  社会性别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研究体系,研究内容渗透了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领域。在西方学术界,是否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已成为评论界进行学科批评的重要武器和衡量标准。中国学术界“社会性别意识”尚未成为主流。倘若撇开女性主义的知识传统,单从法学学科出发,性别和法律(包括性别平等)研究可以说是法理学的一部分,更是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点。

  

研究学者主要集中在两大群体

  记者:“女权主义法学”与“女性主义法学”有什么区别?我国总体研究情况如何?

  丁慧:在百度百科上,“女权主义法学”与“女性主义法学”为同一概念。女性主义法学是一门研究两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权利和平等状况的法理学流派和分支。在法学学术领域,女性主义法学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西方女性主义法学的兴起源自两个基础:一是在第二次妇女运动过程中,女性问题研究登上了大雅之堂,一些大学开始开设女性课程,女性问题进入主流话语。二是西方批判法律传统左翼思潮的兴起,批判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成为女性主义法学形成的重要思想基础。

  我国内地对“女性主义法学”给予关注并研究的学者主要集中在两个群体:一部分来自于婚姻家庭法学界,一部分来自于法理学界。在我的阅读视野中,目前女性主义法学研究较有分量和影响的学术成果主要有:孙文恺教授著的《法律性别分析》一书和周安平教授著的《性别与法律》一书(副标题为“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前者是国内较早关注社会性别和法律问题的专著之一,虽2009年出版,但在2001年时作为该书前期成果的博士论文就已完成且通过答辩。这两位男性学者,均提出了应当对“男权法律建构的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结构进行彻底改革”的主张。婚姻家庭法学学者薛宁兰教授著的《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一书,提出了“妇女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解释是“超前”还是“滞后”的问题。作者认为“妇女问题”的实质是社会性别问题,中国的性别立法还处在由两性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过渡阶段。这些专著“作为当代中国系统研究性别之法律问题的学术专著,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开拓性意义。”

仍存在危机或缺陷

  记者:目前,我国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主要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完善?

  丁慧:我国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确潜伏着某种危机或存在某些缺陷。我认为,主要表现有五点:

  一是需要向传统法学观念进行挑战。例如在传统法学家那里,有关平等的理论认知已形成了固定模式,在先哲的正义理论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性别平等问题。

  二是需要向将性别平等等同于女性权利的观念挑战。人类在寻求两性平等的进程中,更多强调的是保障和实现女性的权利,而女性主义法学是基于男女两性的一种全新的社会价值目标和一种更高层次的正义标准。

  三是需要向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缺少社会性别视角的法律传统挑战。由于女性话语权和社会性别视角的缺失,使得我们对于性别平等观念的认识缺少应有的高度,性别平等的法治进程与法治其他环节的进步,或被优先发展经济的战略抉择遮蔽,或被男性为标准的中性法律思维掩盖。

  四是需要向传统法学学科设置体系挑战。长期以来,关于性别平等的价值期待和实践事业,需要用学科化策略,整合具体知识,从边缘走向主流。

  五是需要向法学领域传统研究方法挑战。在法学研究内纳入社会性别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一方面要研究法律对社会性别的建构作用,另一方面则要研究社会性别分析范式如何在法治运行中发挥作用。

  社会性别理论的出现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至少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种全新的哲学思维模式和多维认知框架。二是极大补充和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三是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概念和研究方法。四是社会性别理论是一种注重人本的现代学术思想,同时还挑战“价值中立”法学学术立场。

  女性主义法学应当是实践的理论或理论的实践。这种源于西方女性主义的学说,在产生和创始之初就明显带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社会性别理论自其产生以来,特别是在近20年来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其侧重的研究领域,提炼出了诸多主题话语:如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平等、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

  社会性别一直是女性主义法学的核心话题。这种核心意义在于它确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叙述话语的基本研究领域和结论着陆点。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社会性别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了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核心话语。从产生那天开始,社会性别理论就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它在揭示和分析不平等性别关系基础上建立起平等的两性关系。近30年来,由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大力倡导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法治实践吸引了众多女性参与。联合国各机构及西方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出台政策和制定发展战略时也纷纷引入了性别分析框架。

  女性主义法学具有一种“入世”的品格,尽管其理论体系至今仍处于不断整合与完善过程中,但其所具有的独特视角和特殊的分析功能已成为探究性别差异,寻求两性和谐、平等发展之路的重要思想武器。运用这一分析框架,可以使那些经常性的、为公众熟知却经常简单化了的法律现象,得到清晰和系统的整理,并使之能够在中国的法治框架内获得制度性的确认。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中国化的女性主义法学以其有效的实践功能来反哺性别平等的法治实践。

  时至今日,女性主义法学依然遭到传统认知的批评,这一理论流派难以主流化,更不用说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当然,运用社会性别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能否抽象出普遍的社会知识谱系,从而形成缜密的理论体系,并且得到传统法学理论的检验,依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学术界,特别是法理学界主流的接受和认同,应当是女性主义法学在法学理论困境中最难解决的问题。

要注意四个问题

  记者:您曾说,“社会合作和社会分工的高度分化,不仅摧毁了以性别分工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还打破了男女性别之间的传统差异,从而使性别分工本身变得含混不清”。这么说,社会性别分工并不一定好?

  丁慧:社会性别方法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众多研究方法的一种,同任何研究方法一样,都有其历史和立场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性别的概念过于泛化,系统性不足,理论的深度挖掘不够。由于社会性别概念的过分简单化,为女性主义法学发展带来了无数困扰。目前,在诸多分歧和混乱中,女性主义法学难以在认识上求得共识。

  其次,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批判性有余建构性不足。社会性别概念不仅具有解释功能,还具有批判功能。由于女性主义并没有在理论上建构出完整的学说体系,难免使社会性别理论陷入了待解构局面。对于女性主义法学而言,文本的解构相对容易,但社会秩序的解构则面临更多困难,更何况要重新建构已被传统法学理论解构的社会秩序。因此,其学科化道路障碍重重、困难重重。

  但女性主义法学为我们增添了一个新的分析两性平等问题的视角。它有助于揭示法律性别缺失的根源,使大家更深入地探讨“同等对待或特殊保护”问题,丰富我国相关法学理论。

  记者:既然如此,在法学研究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丁慧:我认为,重点要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社会性别视角并不否认生理差别。社会性别分析,虽然可以帮助我们用一种性别的社会结构论与传统的生物决定论相抗衡,但应该注意的是,社会性别概念的引入,并不是要用性别的社会结构论代替生物决定论。二者并非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

  其次,社会性别视角并不排斥其他研究视角。在法学研究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并不是要代替或排斥其他的研究视角,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视角。即我们既不能忽视性别缺失的特殊性,也不能认为女性之间在阶级上、民族上或文化上的区别只是次要的现象,尤其是不能认为只有性别才是决定事物发展的唯一要素。

  再次,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要跃出纯粹女性视野。把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发展中,注重研究具体的立法决策或法律制度对男女产生的不同影响,并致力于消除妇女发展中法律上的不平等和受歧视现象。

  我认为,对立法和司法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应着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否把女性作为发展的主人,并赋权于女性。二是否充分考虑女性的需求和社会性别利益。三是否充分考察到女性的多重角色。四是否强调男性在女性发展中的参与。五是否能够保障妇女对资源的掌握、控制和利用。六是否始终坚持女性法定的利益主体地位。社会性别分析是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一个系统化过程。

   最后,要注重社会性别理论的本土化应用。社会性别理论应用于中国实践,特别要注意本土化问题。我国的法治要注重适应中国具体国情,以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基本目标,立足于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最终形成自主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