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疑不捕案件的证据情况分析及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党中央权威文件的形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公检法的办案活动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围绕收集、审查、采纳证据进行。可见,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要内容。
存疑不捕正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参照审判阶段的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督促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存疑不捕案件的概况
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办理的案件为例,2014年,该院存疑不捕9人,占全年报捕总人数的4.63%,占不捕总人数的33.33%。2015年存疑不捕人数占不捕总人数的61.11%。2016年,存疑不捕人数占不捕总人数的41.18%。2017年上半年存疑不捕人数占不捕总人数的38.4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的人数呈上升趋势,且在几种不捕类型中占比明显增加。根据罪名分布情况来看,存疑不捕较集中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接近不捕总人数的70%。
存疑不捕案件补查重报率低。存疑不捕案件补查重报是指侦查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决定后,按照检察机关的意见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经过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而重新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梳理平罗县检察院近三年以来的办理的不捕案件发现,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补查重报案件仅1件。大量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处理处于不明状态。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二是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三是客观性证据取证不及时,无法予以佐证;四是关键性证据尚未查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五是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分歧。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综合分析认为,主要与侦查人员客观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全面、取证程序违法等有关。
一是客观证据意识不强。一些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初期,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而认为证据已巩固充分,忽视现场勘查、证据固定,忽视了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的收集,以至于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案件由于缺乏客观证据而变得被动,同时客观证据也因时过境迁无法再行收集,案件也因证据不足而无疾而终,令人痛心。
二是取证全面性不够。对于取证理解不到位,取证方向单一,不注重按照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全面收集证据,缺乏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的正确把握。在前期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没有正确把握证据关联性的含义,忽视了与案件之间关联性较强的证据,该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调取的证据没有证明力,往往容易导致形成单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不得不作出不批捕决定。
三是侦查人员取证程序违法,造成证据违法或瑕疵。
四是鉴定意见的缺陷。鉴定意见受主客观性影响较大,很有可能发生错误,如鉴定标准是否最新,鉴定标的是否存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适格,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应鉴定而未鉴定等,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进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在实践中,侦查人员面对鉴定意见,惯性的思维就是可采信,很少质疑。因此,很多鉴定意见没有经过审查就被采用,这往往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从而造成存疑不捕。
五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施行以来,案件证据标准提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更加严格。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审查证据中不轻信口供,强调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依法严格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与以往相比,检察机关对案卷证据的审查更加严格,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对不捕案件比例提高有一定影响。
减少存疑不捕案件的建议
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机制,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定期不定期的就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个案交流的同时,对类似案中的共性问题应召开专门的会议进行探讨、改进。同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和案件现场勘查等手段,积极引导侦查,提出明确的取证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完善、补强证据,共同提高案件的前期侦查质量,确保第一手证据的取得合法全面,尽量保证报捕案件符合逮捕的证据标准,使得案件报捕后顺利批捕,从源头上减少存疑不捕案件数量。
二要提高不捕理由说明书和补侦提纲的说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在撰写不捕理由说明书时,应当针对不捕理由加强说理,使侦查机关看着明白、心里服气;在撰写补侦提纲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提出补侦要求,既做到要求明确又不过分拔高,从而有利于侦查机关按图索骥,顺利进行补侦。
三要探索建立不捕案例指导制度。将已经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不捕案例,包括捕后不起诉、诉后被判无罪的案例进行整理汇编成册,下发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且人手一册,每一年或每两年更新一次。一方面,要求检察人员在日后审查逮捕案件时,参照过往建立的指导性案例,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情,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相同案情达到大体相同的处理结果;另一方面要求侦查机关参照指导性案例库,明确检察机关逮捕、不捕的具体尺度和证据要求。
四要强化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及时跟踪案件补充侦查进展。与侦查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或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不捕案件的撤案、补充侦查取证、重新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判决、移送管辖等情况,及时掌握存疑不捕案件证据的补查进展情况,尤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或敏感案件不应不捕了之。在公安机关证据补充到位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及时重新报捕,丧失取证条件或无法收集新证据的,督促其及时撤案。
(作者单位: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