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法规亟须进一步完善

    学者认为,目前公安机关及有关学者大多关注枪支的使用环节,特别是公安民警枪支使用问题,而对于枪支管理制度特别是枪支管理的科学理念、立法技术和执法使用的若干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随着社会公共安全形势日趋严峻、暴力恐怖犯罪频发、反恐处突任务日益加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枪支管理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重刑之下禁枪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中国是世界上控枪力度最大、枪支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

  “中国对于枪支管制的法律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十分严格,是不以造成后果和危险情形为构成要件的,它是抽象危险犯,也就是俗称的行为犯,所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不影响定罪。”阮齐林说。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阮齐林介绍,在我国,军用枪支1支、气枪2支就达到了三年以上的定罪标准;军用枪支5支以上,气枪10支以上,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尽管我国有着严格的禁枪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然是一个枪支大国。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安机关每年都要收缴、查没枪支数10万支,特别是自2007年颁布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来,很多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进行了查处。

  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在革命战争时期,曾有大量枪支流散在民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枪支进行严格管理,多次举行全国性的强制收缴行动,但截至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时常能够收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枪支及弹药。

  枪械的制造原理并不是秘密。记者了解到,以现有的互联网搜集的材料就可以轻易了解枪械的原理,一个简单的工坊就能制造出枪械或者类似枪械的动能杀伤武器。

  除了境外走私或者流出的制式武器,很多民间工坊的自制枪支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社会安定产生较大隐患。据公安部门透露,在警方收缴的枪械中,自制枪支的数量远大于民用枪支和军用枪支。

  由于自制枪支也属于武器,成为许多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的工具,于是高价收枪的黑市依然存在,巨大的利益诱使自制枪支在重刑之下仍然屡禁不止。

科学管理缺乏研究和探索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正了26部法律,其中枪支管理法仅修改了一处,相较2009年第一次修正来说修改得更少。

  两次修正均沿袭了1996年枪支管理法立法时的基本框架,只是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责的具体条文等进行了修改。

  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熊一新在谈到枪支管理制度时指出:“系统研究的匮乏与缺失,是影响我国枪支立法、执法、司法的理论瓶颈。”

  他说,目前国内没有相关的专著问世,也没有相关的学位论文,对于整个枪支管理制度,特别是枪支管理的理念以及立法和执法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没有涉及,研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对此,吉林警察学院院长张兆端表示认同,他说:“目前公安机关及有关学者大多关注枪支的使用环节,特别是公安民警枪支使用问题,而对于枪支管理制度特别是枪支管理的科学理念、立法技术和执法使用的若干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他认为,应加强对枪支概念、分类及科学界定的研究,分析新时期枪支管理的必要性,论证枪支管理制度的内涵及价值,比较东西方国家枪支管理的不同理念,进而形成我国枪支管理的基本原则。

  熊一新指出,造成对枪支管理缺乏研究的原因,是在立法思路上缺乏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就枪支管理使用来说,一是对相对人生命权的保障还不到位,表现在立法上不明确,执法上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二是公务用枪使用人员的生命权被漠视,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防护装备;三是注重公务用枪管理,忽视民用枪支管理,民用枪支立法缺失,民众持有枪支打猎、放牧、护林、护秋等权利尚未得到全面保障;四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制能造成相对人死亡、重伤后果的开枪行为。

  他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危害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保障,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相符合,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不相符合,应该尽快通过修法予以完善。

枪支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枪支一直实行严格管制的政策。实践证明,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需要长期执行的社会治安政策。但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入宪,因此这项宪法原则理应在部门法律法规中得以充分体现。”张兆端说。

  他指出,我国现行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在2004年之前制定的,还保留有较重的“行政管理理论”痕迹,普遍强调行政权至上,对于人权保障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须改进和完善。

  张兆端认为,健全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应继续规范公务用枪管理,要避免枪支管理责任随着形势的不同而畸轻畸重,使所有接触枪支的人员都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仅规定了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范围、枪支品种和配备数量,对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方面均未涉及。因此有必要借鉴《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以及监狱、劳教场所和海关的枪支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公务用枪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管理进行细化,特别是枪支的配备程序、存放条件、保管要求、持枪证件的办理、枪支使用的原则、程序、条件以及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责任等要进行全面的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务用枪管理法律。

  其次,在完善公务用枪管理的同时,加大民用枪支的立法力度。

  改变传统上一直以剥夺或限制民众持有枪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观点,适当扩大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配置种类,从促进射击运动发展、保障公民使用枪支从事生产、生活的权利、满足公民娱乐需求的角度,制定出台《射击运动枪支管理法》《民用猎气枪管理法》《营业性射击场枪支管理办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并要针对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在立法层面完成从“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的管理论向“行政法既关注行政权的实施、关注行政效率、行政权威,又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的平衡论的过渡。

  “应当从明确立法目的、实现职权与职责统一、恪守最小使用武力原则等方面完善枪支管理理念。同时健全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枪支法律概念、完善枪支分类管理制度和枪支使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提高立法水平等,完善枪支管理立法工作。然后从完善枪支存放保管环节,提高枪支使用人员素质,建立枪支使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枪支年审制度,大力研制和配备制服性警械和低致命性武器,严厉打击涉枪犯罪等方面,完善枪支管理执法机制。”张兆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