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

涉案公司被判罚6100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涉嫌伙同他人将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被提起公诉。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分别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17年有期徒刑,并处190万元罚金;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某商贸公司6100万元罚金,判处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张某1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

  据悉,2012年至2015年间,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后变更为北京某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七处)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某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的钱款1861万余元。此外,马某伙同天津某商贸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从某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天津某商贸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单位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还伙同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对马某所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某所犯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认罪表现;吕某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