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房屋也会飞?
可悦准备结婚,买新房时,她把目光锁定在二手房市场上。为了避免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她在报纸上看了好多信息后,圈定了几个理想的免中介卖家,最终,与一位刘女士达成了共识。
在检查过刘女士的产权证、身份证后,双方很快签订了购房协议。可悦四处筹措来的35万元也全部交给了刘女士,二人顺利地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刘女士提出需要一周的时间把家具搬到自己另外一处房屋,可悦同意了。
一周后,当可悦带着装修工人去看房时,刘女士还住在里面。“咱们不是说好了,你上周搬家腾房的吗?”刘女士满脸尴尬,面露难色,她的身后站着一位高大威猛的男士,自称是刘女士的丈夫。他告诉可悦:“这房子我们不卖了!”
可悦惊呆了,“开玩笑啊?钱我也支付了,产权证都办理过户了。你说不卖就不卖了?”刘女士的丈夫说:“实在对不起,我们夫妻最近关系不好,结果她就趁着我出差不在家的时候,卖了这套房子。还好我回来了,发现得早,现在我们把钱退给你就是了。”可悦说:“我手上可是有产权证的!”刘女士丈夫说:“我们这房子是在婚后买的。我理所当然地就是共有人了。只要我不同意这房子就卖不了。你们的约定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是无效的。”可悦也急了:“我怎么知道这房子是你们两个人的?产权证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又没有其他共有人,现在我的婚期也通知了大家了,房子又出了问题,让我怎么办呢?”
说法: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其所有权的变动和确认都须在政府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屋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将房屋出售,就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的一种表现形式。
当房屋的所有人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时候,就出现了房屋共有人。在现实中,很多人以为证明房屋共有,就是在产权证上明确记载共有人的方式来取得。其实在现实中,还有一种共有形式,就是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共同拥有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⑴工资、奖金;⑵生产、经营的受益;⑶知识产权的收益;⑷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⑸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共有权的配偶往往忽略了共有人的登记,因此单纯从房屋产权证上很难判断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存在。这样,对于那些在不知情下购买了这种房屋的购房者而言,是否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可悦作为购房人,并不知道卖主为已婚,而且产权证上没有共有人的登记项目,作为买主的她按照市价支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可悦属于该法律规定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至于刘女士夫妻之间,刘女士的丈夫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其妻子追究其侵犯自己财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