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权处分学生获得的奖金吗?

案例:

  小辛是一名高一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在去参加节目前,学校对参加节目的同学做了两个规定:一是入场时要排队入场,入场后由每排的第一个同学统一发座位号,可以不对号入座;二是不管老师还是学生,如果中了奖,奖金统一归学校处理。在节目现场,小辛所持有的座位号被宣布为幸运号码,他激动地上台领取了6000元的奖金。在得奖的第二天,学校教导处主任告诉他,这个奖金他不能拿,因为在节目现场,他手中所持的座位号确实为中奖号,但实际所坐的座位却不是这个座位号,而是另外一名同学,这个奖金应由这名坐在该号座位上的同学去领取。另外,在参加节目前,学校与学生做过约定,所获奖金应归学校统一处理,因此小辛不能将奖金归为己有。后来这6000元的奖金被学校赠与了某福利院。小辛的家长认为学校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道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将奖金返还,并向小辛赔礼道歉。

 

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奖金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学校与学生就奖金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中奖者应是小辛还是实际坐在中奖号座位上的同学呢?由于中奖号持有者究竟是谁并未明确,现在已经无法查明。在这种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小辛走上台去领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难以查明中奖号持有者的情况是由于学校自身造成的,因而这一情况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实际中奖人小辛承担。既然小辛的中奖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小辛具有对领取奖金的所有权。

  那么学校与学生事先就中奖问题所作的约定是否能让学校从小辛手中拿走奖金呢?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约定将奖金归学校所有是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以及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活动不能单独参加,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本案中学校与小辛就价值为6000元的大额奖金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显然是不适当的。对此,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处置的,其处置权应由其家长来行使。既然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就奖金归属的约定是无效的,那么学校依据该无效约定占有本应由小辛所有的奖金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学校应当无条件地向小辛返还奖金。

  在本案中,校方将其非法占有的小辛的奖金赠与某福利院是不妥当的,但基于福利院的福利性质,加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这样,奖金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福利院。但校方对小辛的责任并未因此了结,它应当对小辛承担赔偿责任。奖金金额为6000元,所以校方应向小辛赔偿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