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96

  2000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

  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予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四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