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真儿”,一种对权利的尊重
观影片《愤怒的陪审团》
“较真儿”的陪审员
1957年,美国拍过一部影片,名叫《愤怒的陪审团》(12 Angry Men)。影片的结局不复杂,就是一个在普通人眼中认为是弑父的有罪被告,法庭在光天化日之下判其无罪释放。如果看审理此案的程序,观众也许会时常感到“愤怒”。因为影片中的第8号陪审员总是和其他陪审员过不去:只要别人说出理由,他就立即提出怀疑,特别“较真儿”。
可是,电影的结局就是那么富有戏剧性:12个陪审员中,开始仅一个陪审员合理怀疑被告可能无罪;结果,在8号陪审员“较真儿”下,其他11个陪审员均从一开始确信被告人有罪,转变到最后全部表示对其有罪持合理怀疑,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无罪,当庭释放。
美国人认为他们的“较真儿”是其传统性格的一部分,是其崇尚独立自主的表现,只要认为自己做的是对的,他们就会坚持。他们不仅不反感这种个性的张扬和表露,甚至引以为傲。
1994年,有一起类似的真实案件吸引全美乃至全世界的目光,那就是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辛普森案件。在普通人看来,案件事实是:辛普森将其离婚已两年的前妻和她男友在她家中一起杀害,对其妻的杀戮残酷,控方提供的各种证据都能形成证据链,足以使其把牢底坐穿。可是案件审判的结局却反转:在辛普森重金聘请的律师“梦之队”的“较真儿”下,成功说服陪审团相信一些关键的证据有瑕疵。也就是说,陪审团认为,对被告定罪还达不到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陪审团在没有完全确信辛普森有罪的情况下,让辛普森在法庭上光明正大地“溜了”。辛普森没有被定罪,更没有被宣判死刑。
美国的陪审团是从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样产生,然后经过控辩双方公开挑选,最终确定12人作为陪审员。从学理统计方法上来讲,这种通过随机抽样然后再筛选出来的12个人就代表着“人民群众”,所以无论陪审团最后结论怎样,控辩双方都得接受。基于此,既避免了“案结事却不了”的纷争和困扰,也没有被告人“被迫”释放后导致的受害人家属围攻法院或政府讨要公道等事件发生。
侥幸逃过刑事惩罚的辛普森,尽管其没有进监狱,但是被害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让其身败名裂、负债累累,最后沦落到持枪抢劫。2008年,辛普森因为持枪抢劫、绑架,被判33年有其徒刑,目前仍在内华达州监狱服刑。
“较真儿”的法理阐释
刑事诉讼活动和判决结果关系到人的自由、生命等最基本权利,关系第8号陪审员所说的“讨论生命”。人的生命不会像割韭菜那样,割而复生。当面对生杀予夺的时候,就必须是小心谨慎。因此,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自然非常严格,严格到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必须“较真儿”。
如果观看整部影片,我们可以发现有两个关键词频率最高,那就是“可能”和“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中的定罪证明标准。当法院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的时候,不仅要求所有证据都必须是依法取得的,而且要求这些证据都要明确指向被告有犯罪行为,不能有任何的合理怀疑。也就是说,一旦由于控方没有足够、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被告确实有罪,或者所有证据不能排除陪审员的合理怀疑,于是就不能说被告有罪。大多数美国人未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些关键词却成为社会共识,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为他们的意识形态。
从形式上看,“较真儿”是一种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陪审团成员开始较真儿,某种程度上就是反驳对方的主张或者建议,挑战对方的话语与面子,这非常可能会引起对方反感或者愤怒。
影片中8号陪审员亲自去嫌疑人当时买刀的店铺买了一把相同的刀藏在兜里,在陪审团讨论刀的证据效力时候,其从兜里突然亮出刀来,“合理怀疑”同样的刀也可能是别人用来杀人的。当有陪审员进而提出嫌疑人的身高比其父亲的身高矮,为何杀人的刀口竟是自上而下时,影片中最固执的3号陪审员拿着刀站在8号陪审员前面比划,从他愤怒的眼神、怒气冲冲的动作、高举起手的架势来看,如果当时没有人阻止,8号陪审员可能就“被示范”了。
“较真儿”实际上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尊重。无论是对原告还是被告来说,如果输赢都必须接受,那么某种程度上,重要的就是让其及民众“信服”地接受结果,这样才能增强法治的权威。最固执的3号陪审员一直坚持己见,但是到最后1对11的时候,8号陪审员要求其再次阐述理由,3号陪审员就是因为最后说服不了自己才最终不得不改变立场。不过,刑事诉讼不能仅仅是政治家或者某个司法人员能够说服自己后就可以轻易提起的诉讼或者作出的判决,而是要作为国家的代表,去说服民众,让人民群众真正信服:即刑事追责是有理的,判决是排除合理怀疑的。
60年后再看这部经典影片,仍为8号陪审员誓死捍卫生命的精神感动。该电影唯一美中不足的,是缺少从受害人角度的“较真儿”。作为善良公民,我们或许能努力控制自己、避免自己成为罪犯,但是我们很难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被害人。如果罪犯不断被原谅、被宽恕,那么生者怎么对逝者交代也是一个必须“较真儿”的情事。很多损失,有时候可以通过经济补偿来恢复或者弥补;但是,有的损失则是怎么也补偿不了的,譬如生命。如果生命消逝是因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由此引起的本能愤怒自然就会寻找发泄的对象。当这种本能的宣泄没有合理渠道疏导,或者没有公正的规则约束的时候,就可能走向暴力,走向鲜血淋漓的现实。国家和社会如何审慎、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特别是如何使反应制度化成为关键。
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的德国新教教士马丁·尼莫拉的短诗值得铭记:(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如果没有“较真儿”,如果社会形成不了对“较真儿”的共识,当我们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也就不会有人帮我们较真儿,给我们支持,为我们辩护,于是我们自己就成为自己的牺牲品。
或许,我们不可能消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这些违背人类最基本感情的犯罪行为。我们能做的就是让这些暴力案件尽量减少,让其造成的损失后果尽量减少,尽量去恢复对个人或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让社会在付出较少代价的情况下前进,这需要持续、深入研究。
(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