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有846条,就快递业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7825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