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解释规范矿业权纠纷审理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727,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矿业权纠纷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环境资源案件,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同时还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解释》。《解释》共23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矿业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三、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强制履行、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四、矿业权抵押的设立、实现和物上代位性;五、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六、涉矿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建议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

  郑学林说,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在上述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会对区域内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 

  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解释》还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一矿二卖以及越界勘查开采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相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