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生死合同”能免除工伤责任吗?
小林在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按照包工头的要求,小林同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民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一天,小林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公司派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包工头也承认小林是属于工伤。在送小林入院时,包工头留下2000元钱给其作医疗费,并告诉小林:“我们已经签订了‘雇佣协议’按理说我可以概不负责,一分钱也不给你,但是出于人道,这2000元我给你作医疗费,以后的事情就不能再找我麻烦了!”然而由于伤情较为严重,小林住院两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小林根本无力支付,只好找包工头帮忙解决,但包工头多次表明:一分钱也不能再给!
像这样职工和公司签订了“生死合同”,公司能免除工伤责任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公司应当承担事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因与员工签订了所谓的“生死合同”而被剥夺。在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其实,发生工伤事故遇到这种情况时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包工头要求小林签订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与雇工虽然签订了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协议,但是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具体工伤待遇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小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争取得到合法的补偿。
如仍不能解决,可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途径来解决。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律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