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公开 答复“太糊弄”河南南阳住建委两度输官司

  本报讯(通讯员曾庆朝 张庆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10年,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常态。但河南省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南阳市住建委)在接到市民书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信函后,长达月余不予答复,被市民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诉至法庭并败诉。而诉讼过程中,南阳市住建委所出的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函,也被申请公开的市民认为“太糊弄”,双方再度法庭相见。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南阳市住建委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南阳市住建委答复,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拆迁许可信息作出公开答复,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2016109日,南阳市民甘金光向南阳市住建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09年第七届全国农民运动会新闻发布中心及全民健身广场项目拆迁时,其向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书内容、收到申请书的时间,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以及告知内容,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相关材料等。当年1010日,南阳市住建委收到该申请,但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16112日,甘金光以南阳市住建委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一纸诉状将南阳市住建委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阳市住建委就申请事项进行答复。该案于2017116日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南阳市住建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就在案件立案后,南阳市住建委即向甘金光作出了答复:“经审查,目前你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获取相关信息,因此我委无法判断你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同时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容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甘金光对南阳市住建委答复不服,认为其仍属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遂于2017220日又一次将南阳市住建委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南阳市住建委的答复违法,并回应其所申请的事项。

  201732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该政府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告甘金光是该拆迁许可范围的拆迁户,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申请被告公开。被告应当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2017410日,一审判决下发后,南阳市住建委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南阳市住建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所作出的“不予答复”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仍由南阳市住建委负担”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