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合法性理论演变及重构
合法性概念一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历程中对这一核心概念的探讨始终不曾停止。传统意义上西方制度构建的前提是人性恶或人性向恶,但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理论有三个维度:基本方向上坚持事实和价值相统一,内容上广泛吸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内容,以及根本原则是坚持为广大人民服务。
西方传统政治合法性理论类型
传统意义上西方制度构建的前提是人性恶或人性向恶,所以制度的设定往往以约束人性恶为目的,强调其对公共权力掌握者的监督和制约。因此,面对一个国家及其所赖以在秩序内正当运行的制度,古往今来的人们一直在思考:国家、政府、制度的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统治者的权力从何而来?人们为何服从这种统治?民众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界限在哪?西方社会对合法性的研究一直不曾间断。一般而言,西方传统上合法性理论可分为两类。
一是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在规范主义看来,制度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它所追求某种终极价值、符合某种永恒的美德和正义。这种规范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古已有之。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提出统治的正当源于政治的“正义”,且正义是一种“合乎比例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善德”,要达到这种善德,需实行“正宗政体”,即照顾大多数人利益的政体。如果某种政体只照顾到少数统治者的利益,就是变态政体。中世纪奥斯古丁把上帝带进政治,提出“君权神授”,基于对上帝之城的向往,就必须在上帝考验人类的世俗之城服从世俗统治,世俗统治因而有了合法性。近代,卢梭又提出“公意”概念:“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二是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事实上,合法性概念的正式提出始于马克斯·韦伯,他从经验主义出发指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他划分了三类合法性统治:传统型、法理型、个人魅力型。其中韦伯重点研究了法理性统治,法理型统治就是按照一套法律原则实行统治以获取权威的统治,在法理型统治下,合法性的获得依靠政治统治按照一套法律程序实行统治,从而建立合法的合理和有效统治。自此,韦伯不再从抽象伦理意义上分析合法性,转而向现实中考究民众的合法性信仰从何而来即以及什么条件促使了民众合法性的信仰和采用何种手段和方法实现这种合法性信仰。
政治合法性理论的重建
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危机使得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哈贝马斯看到了资本主义价值危机及其所导致的政治制度信任危机,这迫使他对合法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他批判了韦伯对待合法性工具性的态度极其充满权术意味的合法性理论,明确提出要摆脱韦伯的“影响领域”。其次,他重提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价值追问,追问民众合法性信仰的原因而不单单纠结于如何获得民众合法性信仰。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由此,哈贝马斯将合法性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相统一起来,形成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三种合法性理论即重建性合法性理论。
实际上,对于韦伯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价值因素的缺失纠正的人不仅仅是哈贝马斯。面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学者罗尔斯重提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可见,价值因素的重新回归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随着20世纪80年代政治学研究热潮的到来,政治合法性概念被引进学界,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在对西方合法性理论及发展历程研读基础上,我国一批学者指责学术界对合法性概念的滥用的同时强调合法性概念的重构。“我们迫切需要对社会科学中的基本概念(如政体、合法性、自由、民主)进行重新解释以达成新的认知,否则就必然是概念滥用。”
虽然严格意义上合法性概念起源于西方并在西方得到较为完备的论述,但正是由于其产生于西方环境和话语体系下,而中西之间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现状不同,所以当我们要用到合法性概念时,就不得不对其重新考察和审视,进而有学者提出合法性概念要“因时因地制宜”且具有“时代性”。基于以上考虑,重建适合我国国情、益于我国政治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呼声。
马克思主义政治合法性理论
综上,笔者认为,重建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理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考量:
首先,在基本方向上继承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坚持合法性的价值和事实因素相统一的基本方向。一方面,西方历史上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的问题在于强调合法性价值性因素的同时,缺乏价值判断主体的规定:谁是那个终极价值的规定者、这个终极价值是不是代表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的考察、所谓的终极价值是不是符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历史?另一方面,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又难免“形式化”“工具性”嫌疑。同时,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关注统治者合法性的获得以维持统治,单方面强调统治者合法性获得忽视了民众合法性信仰从何而来的问题,造成了合法性概念在政治统治主体和客体之间的隔阂,最终使得经验主义的和合法性理论仅仅沦为统治者维持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与其“限制和监督权力以防止权力滥用”的合法性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学者大多较认同“现实中的合法性同时具有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属性,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是基于认可的服从”的将价值因素和事实因素结合的合法性理论。
其次,在内容上吸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国家起源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内核,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理论的内涵。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起源论强调,国家是经济利益上相互对立的阶级为了不使“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中把社会消亡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这实则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
为此,学者为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理论找到了一系列重要价值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促进生产力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自有而全面发展的理论;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指导着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系列理论。这都构成马克思主义合法性理论的科学内容。
最后,在根本原则上,学者们普遍认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之于民并取决于民。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它体现在合法性理论上,主要有两点:其一,人民群众是政治统治所追求价值的决定者,政治统治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必然是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的;其二,政治统治的有效、合理与否,不是政治统治者的自我论证,其根本评判标准在人民群众,在于是否促进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统治者而言,这项根本原则不仅考验统治者争取民众认可与拥护的政治艺术,更加考验统治者们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