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三年实践 打造司法改革“深圳样本”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有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开,广东省被确定为首批试点省份,而深圳市作为极具代表性的改革“试验田”,在2012年左右即已开始相关制度的改革探索;2014年11月之后,深圳作为广东省司法改革试点城市,开始先行先试,并按照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精神和部署对先期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
时间过去近三年,深圳司法改革试点的成果、成效如何?有什么可供借鉴的经验?又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2016年10月,中国法学会组织所属研究会、法治研究所及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组,围绕深圳司法责任制改革、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市级统一管理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等试点任务,展开第三方评估工作。
7月6日,中国法学会《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简称《报告》)在京发布。评估组通过实地考察、数据比对和综合分析,对深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探索和实践进行了全面、深入分析和总结,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认知,并得出一些肯定性的评价与结论。
总体评价——
深圳为国家完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提供了鲜活的“深圳实践”
《报告》指出,深圳的司法改革高度契合中央改革精神,在先行先试与深化落实相结合方面具有典范性;深圳的司法改革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在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凸显了科学性;深圳的司法改革有力回应实践需求,在破解影响公正效率的深层次问题上彰显了实效性。
早在2012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就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率先启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2014年,深圳市率先在全国落地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完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的首次入额,建立法官检察官的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保障体系。2015年,深圳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建立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初步落实了办案责任制。2016年9月,深圳两级法院发布了《落实司法责任制指引》,在全国法院系统首次以系统性、全流程的方式,对司法责任制进行落实和细化。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个实行区级两院人财物市级统管的地市。
为保障司法权独立公正运行,深圳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权配置模式,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边界,通过权力清单充分保障法官的判断权、裁决权,个案处理充分放权,但宏观上加强监督管理,实现“放权不放任、行权有监督”。通过优化人员配置,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形成了以法官为核心、团队紧密协作的新型审判协作机制,并全面取消了具有行政化色彩的案件审批制。
而深圳检察院则根据办案实际,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探索在司法属性不同的业务部门实行不同的检察权运行模式,构建起更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办案责任制、适应改革需要的新型检察官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授权、大胆放权,修订完善权力清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些都让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司法权运行更加科学顺畅,司法规律在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上逐渐回归本位。
深圳还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更加凸显,职业尊崇感显著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活力不断迸发。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效率,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的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改革成效——
深圳司法改革的红利和活力逐步释放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实践,深圳司法改革的红利和活力逐步释放,做法可圈可点,成效亮点纷呈。
首先,深圳坚持以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机制为核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清单,确保职责明确、各司其职。通过划定部门领导监督的权限范围,框定程序性事项的审批权限,细化审判检察监督的形式与程序。其中,深圳法院就制定15项配套改革制度,厘清了法官、合议庭和院庭长分别行使不同权力的边界和方式。深圳检察院出台《办案责任职权配置工作规定》,将678项职权进行分级授权,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职权进行明确界定,规定了检察官办案工作流程和标准。与此同时,深圳法院、检察机关还着力构建新型办案组织,优化工作模式。此外,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深圳还以权责一致为主线,制定了相应的办案责任追究办法,提高司法人员权责担当意识,在放权的同时加强责任约束。
其次,深圳突出以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为目标,建立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体系。
事实上,早自2003年起,深圳法院就开始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力求解决各类人员混编管理问题。2013年12月,深圳通过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化方案。2014年6月起,率先在全国完成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检察官首次入额工作。随着中央有关员额政策的出台,深圳迅速对率先试点入额工作进行调整,克服阵痛,2016年5月,完成了首批中央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入额工作,并对入额人员设置了严格准入、有序缓入、坚决禁入“三道门槛”;在员额使用上,坚持“三个导向”:入额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员额统筹上向基层倾斜,入额的院庭长带头办案。
深圳还推动以市级统管为抓手,努力搭建人财物管理新架构。
作为计划单列市,深圳成为全国最早实现区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市级统管的城市。经深圳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省委政法委批复同意,2014年深圳开始组织市级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财物试点工作。统管工作中,深圳经历了“先财物、后人事”到“人财物齐头并进”两个阶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15年完成了两级法院检察院资产、预算及薪酬市级统管。2016年1月,完成法院检察院人员市级统管,在其中,尤其突出基层导向,实现人员编制集中管理。
正是由于大胆突破,深圳司法改革体现了时代气息、中国特色、深圳特点,受到领导充分肯定,也为全国司法改革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存在问题——
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仍需持续关注解决
《报告》指出,三年来,深圳司法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因为各种原因,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需要进一步予以关注的问题。
具体而言,一方面,深圳亟须解决好先行先试成果与上级新要求的衔接问题。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深圳司法改革起步较早,在上级司法改革政策未明确和出台之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成果并落地施行。随着上级政策要求的不断明确,深圳必须做好既有改革成果与新政策新要求的衔接。例如深圳职业化改革启动较早,在职级设定、晋升规则、薪酬待遇提升等方面与上级后续出台的政策的要求有所差异,亟须抓紧衔接完善。一方面,对于职业保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人财物统管后,两院部分内外关系也尚需不断厘清。而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更需持续发力。
近年来深圳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据统计,深圳法院受理案件数从2014年22.5万件,2015年28.6万件,上升到2016年34万件,年平均增长25%以上。2017年1-5月,受理案件已突破20万件,预计全年会达到38万件左右。同时,由于深圳人口结构严重倒挂,以户籍人口为核算基础的政法专项编制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办案实际需要。在这种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面前,司法人员既要在法定期限办结案件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承担了巨大压力。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难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司法质效的有力提升。
对此,在7月6日的发布会上,有专家表示,“期待深圳能够站位更高,进一步拿出中国方案,为世界司法文明作出更高层次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