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学者热议非法证据排除新规

  20176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出台后,引发了法律界众多学者的热议。629日上午,国内首个针对此《规定》的学术研讨会在浙江绍兴举办。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该研讨会由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办。会议现场,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授,就“非法证据与毒树之果”“非法证据与举证责任”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因“申请当庭测谎”备受舆论关注的浙江金伟法受贿案,则成为会议上众学者研讨的个案典型。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在629日的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们屡屡提及刚刚出台的《规定》。

  事实上,涉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及相关规范的话题,一直以来都被社会高度关注。

  据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撰文介绍,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的发展脉络中,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一开始仅仅是“隐晦、零散现于个别规范条款之中”。

  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出台,正式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扎根国内司法实际。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实现了该规则的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的立法化。

  陈卫东教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规束国家公权力运行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方面愈加发挥重要作用。可随着社会发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针对当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发生在浙江诸暨的金伟法案,成为研讨现场的个案典型。

  20161120日,因涉嫌受贿358万元,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金伟法一审被判刑106个月。

  金伟法提出上诉,并在二审开庭前和开庭中,先后两次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对其当庭测谎,称“愿做中国第一个敢于公开接受测谎的‘贪官’”(本报曾以《“贪官”测谎难题》报道此案)。

  据了解,2017519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金伟法的辩护人易延友和朱明勇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当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金伟法当庭陈述,他见到纪委第一天就受到恐吓、威胁,办案人员威胁要把他的女儿抓进去,和吸毒人员关在一起。此外,金伟法的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人毛徐军的证言,表明毛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遭受了连续长达十几天的疲劳审讯、不让喝水、罚站等行为。

  巧合的是,在《规定》公布实施的第二天——628日,金伟法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辩护人易延友称,金伟法案无疑是《规定》颁布以后,国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案”。

新规严防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易延友在法庭上表示,开庭前自己临时学习了“两高三部”发布的《规定》,发现金伟法案中的情形完全符合《规定》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金伟法难以忍受,最后违背意愿,做出了违心的供述。按照新的规定,金伟法的有罪供述,显然是应当予以排除的。”易延友说。

  同时,易延友辩称,金伟法、毛徐军均遭受重复性逼供,按照《规定》中第五条明确说,“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行为影响而做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规定》公布后,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仔细研读了全文。他表示,如能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则有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卞建林教授认为,《规定》亮点很多。而易延友在金伟法案中提出的第三条、第五条情节,均被他重点提出。

  “非法言词证据的判断要件逐步从‘痛苦规则’转向以‘痛苦规则’为主、兼具‘自白任意性规则’要素。”卞建林说。

  据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透露,《规定》从拟制到出台,经实务部门反复协商,并吸收了专家学者的一些建议,既立足国情又适当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他表示,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精神,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更为全面系统并富有创新的规定。

  陈光中教授认为,《规定》来之不易,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新成就,“在彰显严格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严防冤假错案上具有重大意义。”

  对此,在629日的研讨会结束后,有法学专家私下表示,金伟法案可能遇到了最佳的“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