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看守所法写满尊重人权的时代主题

  法学界呼吁良久的看守所法终于启动了立法,近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对于现行《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不小的改进,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在监督方面增加了社会监督的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洗澡死”等一系列未决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接二连三爆发,让看守所体制的弊端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少法学界专家也一直呼吁启动看守所法立法,推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改革。2016929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发布,再次提出将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现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内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甚至与刑诉法乃至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亟待修改并升级为法律。仅以条例这种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规范看守所,有悖于立法法的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看守所作为执行拘留和逮捕的场所,按照立法法规定,对其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以条例这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因此,将《看守所条例》升格为看守所法,将看守所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次,实则是对现行《看守所条例》的立法矫正。

  让看守所法写满“尊重人权”的主题,就要求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看守所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切实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全体人民的坚定意志与不懈追求。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对在押人员的称谓也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规定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看守所实行分押分管也折射出人权保障的精神。

  让看守所法写满“尊重人权”的主题,就要求看守所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监督体系的完善倒逼看守所切实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首先,看守所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监督一章,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收押、换押,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等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其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让看守所法写满“尊重人权”的主题,就要求加快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确保看守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学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看守所是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是刑事羁押的执行机关,应当独立于办案主管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有必要保障看守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此,看守所法有必要明确看守所是国家设立的依法独立执行刑事羁押的专门机关,既强调看守所是国家而非公安机关设立,提高看守所的法律地位,又保障看守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制于办案机关。

  期待正在征求意见的看守所法广泛吸纳民意从善如流,让看守所法写满尊重人权的时代主题,为看守所法盖上尊重人权的鲜明印章,真正使看守所成为彰显司法文明的刑事羁押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