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写好法治案件新闻?
法治案件报道一向是各媒体的看点之一,也比较吸引读者眼球,在新闻稿件中不可或缺。在挖掘案件背后故事的同时,以“情”字入手,找准读者共鸣点,尤为关键。
以“情”字入手
笔者以2008年8月份采写的一篇案件消息为例。当年,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执行了一起探视权案件:一对夫妻于2006年离婚,幼女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承担相应抚养费,直到女儿生活自立时止;每年寒暑假期间,男方可以自带女儿生活。可是后来男方多次欲探望女儿,遭到女方拒绝,前妻甚至将女儿藏了起来。男方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他对女儿的探视权。法官根据男子提供的前妻地址多次前往均无功而返。此后,法官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男子前妻。
这篇稿件可以正面报道法院的执行工作,弘扬其司法正义,但由于事情较小难有“震撼”效果。于是,有的记者就放弃这类案件素材了。笔者以为探视权案件虽算不上大案要案,但反映的社会问题却是百姓所关心的,而此类案件也确实经常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
为什么离婚男女常常在孩子探视权上做文章呢?他们纠结的目的是什么?对孩子有哪些危害?带着这些想法,笔者采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写了《离婚了,别想见到女儿》一文。该文从亲情角度入手,劝诫离婚男女双方别因闹别扭、积怨气而伤害自己的孩子,因为孩子需要父爱和母爱。后来,女方把女儿带到法院,让父女相见了。
“我终于见到女儿了!”韩先生抱着自己的女儿,泪流满面。他紧握住法官的手,流露出无限感激之情。文章以这样的“情感”结尾,充满了正能量,既侧面反映出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又感化了其他离婚父母以此为戒,别把大人之间的恩怨强加到无辜的孩子身上。案件虽小,选好角度,从“情”字入手,对社会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警示作用。
找准共鸣点
新闻人要有“第三只眼”,要注意观察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并从中敏锐地捕捉到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然后告诉人们。在写法院案件新闻报道时,更需要用“第三只眼”挖掘案件背后透出来的东西,让案件背后的故事去碰触人们的灵魂。这样既能促使读者耐心看下去,起到发人深省的作用,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开一些不良负面影响。
笔者以2004年8月7日采写的一篇案件消息为例来说明该问题。当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刑事案件。这起特大刑事案件涉及人员较多(15人)、作案次数多(达110起)、犯罪手段比较恶劣。该案引起了当地百姓的高度关注。
这起特大刑事案件极具新闻价值,仅按照法院判决事实客观、真实报道就很有看点。但这样报道会对社会产生怎样的舆论导向?老百姓会怎么看?会不会对司法部门产生“为什么让这帮团伙发展壮大到如此地步”的质疑?还有,犯罪事实中涉及的犯罪团伙作案手段和作恶行径如果一一报道出来,会不会让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从中学会某种作案手段?想到这些,笔者认为,该案不能就案件而写案件,要找到司法和社会的共鸣点。带着这种思路,笔者前往庭审现场进行了旁听。
该案法院宣判后,旁听席上立即出现骚动。一名女子不顾法警阻拦奔向被押离法庭执行枪决的主犯,抱住其腿大哭。她身后紧跟着一个不满10岁的小女孩,怯怯地上前扯住男子衣角,哭着叫“爸爸”。男子见到女儿一愣,瞬间,眼角湿了。原来这名主犯常年在外,女儿从出生到现在,他从没见过。这次妻子特意从老家吉林省千里迢迢带女儿赶来,正是为了让女儿见父亲一面。法官破例让小女孩在法庭上见了父亲,一家三口在法庭上极其短暂的“相聚”,成为女儿此生对父亲的唯一印象。此时,男子满含泪光,对初次见面的女儿说:“好好听妈妈的话……”
与此同时,旁听席上又一对母女大哭。该中年妇女边哭边指着主犯破口大骂:“你也有今天,去死去吧!”这位中年妇女的身后也有一个不满10岁的小女孩,此时小女孩正拉着妈妈的衣襟也在哭泣……原来,主犯杀害的正是这位中年妇女的丈夫。当她听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罪犯被判了死刑,得到了严惩,悲喜交加,痛哭失声……
两名年幼的女孩都失去了父亲,两位中年妻子都失去了丈夫,一名亲人被人杀害,另一名被判处死刑。这一幕,无不令人惋惜、动容,也深深刺痛了笔者,不由感慨“不同的眼泪,却是同样失去亲人的伤痛”。笔者现场采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0多年的法官,法官亦感叹:“这种刑事犯罪,不论是对罪犯的亲属还是对受害人的亲属,都是一种伤害。”
找到了这一共鸣点,笔者便以《一个团伙 六人死刑 害人害己,两方母女 泪洒法庭 同样伤痛》为题,报道了这起当时广受社会关注的特大刑事案件。稿件刊发前送到法院审核,负责人眼前一亮。稿件发表后,也引起了诸多读者的共鸣。一位退休多年的老法官特意给报社打来电话:“对那些被判死刑的罪犯来说,死者已死,但对他们活着的亲人来说,会带来多大的伤痛!媒体能从人们最柔软的情感角度警示世人,让那些正在犯罪或蠢蠢欲动的人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仅仅只牵扯到他们本人,还会连累到自己的亲人。这种深层的警示意义不同凡响,震撼人心!”
让刻板变得生动
法治新闻记者都知道,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案件往往是已经判决了的案件。很多时候,他们提供给媒体的是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模式固定,常以“法院审理认为……”“判决如下……”形式存在,刻板而生硬。如果记者按照判决书上的内容如实写下来,读者会感觉生硬难懂,也很难从中学到法律知识,更起不到透过案件警示世人的作用。为了让生硬的案件变得生动,笔者尽量参加庭审,力争到现场抓取栩栩如生的东西,哪怕是开庭前后的花絮。
比如,笔者曾写过一篇题目为《夫妻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案件报道稿子。在庭审现场,笔者见到双方当事人把年仅4岁的孩子也带到了法庭上。小男孩先站在爸爸身边玩耍,玩够了扯着爸爸的手要回家,根本不知道父母之间发生了什么。这一幕,笔者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于是,在文章开头写道:昨天上午,在芝罘区法院黄务法庭上,一个4岁的小男孩正使劲地拉着他爸爸的手,要回家。这个年幼、天真的孩子哪里知道,此时此刻,他的亲生父母正坐在原被告席上,准备为“不要他”而对簿公堂……
这种现场“花絮”在法院判决书里见不到,但新闻报道加上这些内容让一场普通的离婚案件,立即变得生动起来,引人入胜。在正文,笔者着重再现了开庭现场情况,包括法官如何劝诫,男女双方在法庭上为达到不要孩子的目的,如何各不相让等等。而那个稚嫩的4岁小男孩,仍站在爸爸身边玩耍,他不知道爸妈在为了不要他而争得面红耳赤……
法治新闻记者参加法院庭审能捕捉到现场的每一个真实细节,也能通过对庭审现场的描述让案件新闻变得活起来。但现实生活中,许多记者得到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时已没了庭审现场。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常采取“模拟现场”的方式安排稿件结构。比如:烟台市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共有两套房产,一套归女方,另一套归男方。事后,男方反悔,拒绝给女方过户。为此,女方告到法院。男方的理由是:自己眼睛严重近视,签订协议时,无法看清内容,故主张这份离婚协议书无效。对于该案件,笔者通过“案情回放”“双方辩解”“法院判决”“律师解说”四个小板块对庭审过程进行了“模拟”再现,写成了《我近视,离婚协议无效!》一文,让生硬的法律判决书变得生动起来。
笔者从事法治新闻报道近14年,上述案例仅仅是笔者接触无数法治案件报道中的一个小小缩影。根据笔者的经验,只要用此手法,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将其一个个枯燥又“冷面”的案例写得耐人寻味,入情入理,扣人心弦,发人深省。
(作者单位:烟台日报社政务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