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官流失的原因

  民国时期司法官待遇并不低,维持较为体面的生活也不难。然而,司法官流失现象仍较为严重。1931年英文报纸《英华独立周报》甚至以“法官做律师之众多”为题,专门报道了民国法官转任律师之潮。那么,为何优厚的待遇仍未能阻止司法官流失呢?

  首先,司法环境恶劣、社会地位低下。民国时期内忧外患使得中央及地方财政面临严重困境,对司法部门的财政拨款难以如数到位。为了维持司法部门的正常运转,各地司法机关设立了名目繁多的创收项目,以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如征收诉讼费、状纸费、印纸费、登记费、公证费、非讼事件申请费等各种费用。一些地方法院开办起专门代写状纸业务;民事官司还要征收高昂的“堂费”。一些司法人员甚至违法向涉案人员收取规费,恣意创收、违规收费还提供了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间接地导致一些司法官徇私枉法,贪腐舞弊。恶劣的司法环境反过来贬损了司法权威,让司法官们难以赢得应有的信任和尊重,社会地位低下。

  其次,晋升空间有限、收入微薄。法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类,经考核后每一到两年晋升一级。“荐任”有14级,每晋升一级每月加俸20元;“简任”有5级,每晋升一级每月加俸40元;但两年内曾受惩戒之处分或因事请假逾2个月、因病请假逾6个月的,不在此限。按每两年晋一级的正常速度,到“荐任”最高级至少24年;若走出校门从书记员开始算起,正常晋升到“荐任”最高级可能30年,大多司法官只能“荐任”退休。再加上国家财政捉襟见肘,各地司法机关创收渠道不一,时局动荡、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司法官的生活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最后,律师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声望,形成了对司法官的“虹吸效应”。从经济上看,律师的收入甩法官“几条街”。号称“民国第一号律师”的曹汝霖曾透露自己律师业务月收入达2000元。1930年,前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吴经熊辞职当律师,他开业第一个月的收入大约有4万两银子,吴经熊回忆:“我一个月内挣的钱比我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都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