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专注于“审与判”

  法官专注于“审与判”,就是法院彻底告别行政化倾向,实现法官职业化,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一律上法庭听审、裁判案件,同时规范法官裁判职能。

 

 

  自1988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决定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司法已经历了二十余年改革洗礼。但司法腐败未破、司法权威未立及社会各界对司法总体表现仍不满意。

  我国司法到底该如何改、怎样“革”?我以为,必须走法治化之路。法治化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法治化,就是法官专注于“审与判”、法院彻底告别行政化倾向,实现法官职业化,同时规范法官裁判职能。即从法院院长到普通法官,都回归办案本位,真正到一线去庭审和裁判案件,开启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新模式。

   

强化裁判意识和审判职能

  审理并裁判案件乃法官的天职,法官不判案就有负于“法官”这一崇高的法律职业称谓。因此,强化法官的裁判意识和审判职能、积极探索新型审判团队建设,突出法官的主体和核心地位,尤为重要。

  当下我国知名法官不少,但很少是因为作出了一起权威司法判决而为世人所知。他们更多的是通过著书立说或大量译介西方法学著作而为人所知。这说明我国法官远未实现职业化。由此导致我国司法判决一方面因说理欠佳而缺乏基本权威,另一方面产生不了大量富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

  听审案件并发表判决意见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能,甚至是人民赋予法官的唯一职责。对于法官,人民不需要他有多么精深、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只要他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理论素养就行。在人民眼里,法官一本鸿篇巨著远抵不上一纸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的判决书。就法官而言,不裁判案件是典型的不作为,而在工作时间写论文、编书则是乱作为。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是角色认知错误和身份认同变异。从速纠正此等认知错误和认同变异,坚定地转到听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务本轨道上,才是那些精英法官的职业正道。

   

有助于抑制“行政化”

  法官专注“审与判”有助于抑制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减少法院内部的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判的干预或影响。法院行政化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里不专注裁判案件的法官占到了一定比例。一旦这些人放下手中的行政事务,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上,法院内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有效抑制,所有法官也会回归到了裁判案件的务本正道上。

  国家和社会对法官只有一个要求:裁判好案件。为达到唯一目标,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官审判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26条)。因此,要扭转法院的行政化倾向,就必须强化法官判案意识和职能。当所有法官都将全部精力用于案件裁判上,人人平等地走进法庭裁判各自的案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自然会得到控制,并随之慢慢地销声匿迹。

  法院在单位时间内的判案数量及质量,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成反比。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法院的司法效率往往更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所有的法官都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的庭审和裁判,法院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同样以裁判案件为主,以行政为副。

  不管是做行政管理工作还是著书立说,都不应该成为法官的主业,它们只能是法官办理案件之余的副业。当法院内所有的法官都将精力用于“审与判”之主业,那法院行政化倾向自然会日渐成为无本之木。因此,要求并强化法官“审与判”必定能有效抑制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使来自法院内部权力对审判的干预会渐渐变为无源之水。

  

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审与判”能强化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一旦所有法官都到一线去听审、裁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必将在实践中被提高到具备良好的法学素养,其结果不但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而且能对司法权威之养成带来福音。毕竟,高素质的法官其司法裁判往往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继而促进司法权威。

  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相比,法院的职能相当单一,它只需要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之。法官只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那就是司法判决。舍此,宪法和法律对于法官没有任何别的要求。不判案的法官无论做了多少行政工作,亦无论著作如何等身及精深,都明显违背了人民对他判案的期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对其职业之要求。

  当下我国将“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一旦按下此等中国司法法治化的按钮,那么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的积疾定能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法官职业化的改革目标亦将为期不远。

  (作者系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