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冯雷 朱柯如)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召开《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陕西省法制办经济立法处处长周沐军及省发改委农经处副处长张军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先后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陕西省制定相关规章,将党和国家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措施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61日起施行。《办法》共3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平台建设、信息来源、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制度、联合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是开展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载体。第十条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各级行政机关共享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做出规定。

  此外,《办法》还将明确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规范的诚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通过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首先要求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领域荣誉称号,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等。二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明确限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需要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的企业,而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未作强制性联合惩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