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林: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自杀应从重处罚

    随着蓝鲸游戏被媒体曝光,“相约自杀”这个话题又被提及。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自杀是犯罪行为,但是“相约自杀”一方自杀未遂,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日前,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介绍了多种情况下相约自杀未遂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自杀的原因多种多样,方式也多种多样,但值得强调的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如自焚等)的,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彭新林说。

“帮助”自杀

  刘某与许某婚外情被同乡撞破,于是刘某产生了自杀的念头,许某也表示“要死一起死”。一天深夜,刘某将事先购买的一瓶敌敌畏农药带到许某住处,二人相约一同自杀。许某为了表达对刘某的真心,抢先喝下半瓶。而此时,刘某想起家中孩子没有安顿好,遂回家看望,又因舍不得小孩而放弃自杀。之后,呈昏迷状态的许某被同乡发现,送至医院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许某相约自杀,刘某提供了农药,在放弃自杀时亦未履行救助被害人许某的义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承认罪行,且案发后被害人许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彭新林说,双方相约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亡,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或者放弃自杀的,属于帮助自杀行为,按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应当从宽处罚。

  介于目前很多相约自杀的行为都是通过网络,彭新林认为,如果网络平台明知他人相约自杀,提供网络平台供其交流、相约实施自杀行为,属于提供条件的行为,按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但如果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帮助,那么则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2010年,范某与网友张某通过QQ相约自杀,但张某未死,范某的家人将张某和腾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邀约范某自杀,最终导致其死亡;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后作出判决,张某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提起上诉。经丽水市中院二审,驳回了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中腾讯公司没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得承诺(受托)杀人

  因生活压力过大,男子胡某与情人小美相约自杀。胡某将对方割喉杀害后,又以切腹、打开煤气、跳海等方式自杀,但均未遂。最后他沿高速公路,从连江一路步行至厦门,通过工友联系上家人。在多方劝说下,胡某到连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小美与胡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并相约自杀,胡某又有自首情节,遂予以从轻处罚。

  彭新林说,双方相约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己自杀未成功或者放弃自杀的,属于得承诺(受托)杀人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如果是主动杀死情侣后自己又放弃自杀的,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应从宽处罚。

  彭新林还认为,因为双方家庭原因导致相约自杀,家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何原因实施相约自杀,属于犯罪动机问题,不影响定性,而且与‘株连’相对,现代刑法坚持的是罪责自负的个人责任主义,家人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教唆自杀

  随着网络聊天工具的不断更新发展,群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聊天形式。对于想要自杀的人来说,加入“自杀群”,寻找“志同道合”的朋友,也成了一种“相约自杀”的途径。

  有媒体记者通过在“自杀群”暗访发现,群内成员十分活跃,每天都有人发言,聊天内容极为触目惊心,跳楼、吃安眠药、烧炭、割腕等,均在帮忙出谋划策“自杀”,还时常探讨哪种自杀方式痛苦相对少一些,更有人直接上传一些“自杀攻略”,而这些人却并没有自杀。

  彭新林认为,“群主”和组织者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能成功的,性质上属于教唆自杀,按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罚;若“群主”和组织者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却组织或者诱使他人相约自杀的,直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于最近网上出现的“杀人游戏”,彭新林说:“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指使他人自杀的行为,对网络游戏或者自杀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自杀的,应当从重处罚。”

  彭新林认为,接受网络游戏或者自杀组织的命令,杀死群里其他人或者其他游戏玩家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是典型的直接实行犯罪,其与网络游戏或者自杀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教唆犯)成立共同犯罪,均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网上有专家学者呼吁教唆自杀独立定罪,对此,彭新林认为并没有必要。

  “现有刑法规定(包括共同犯罪规定)和刑法理论足以解决教唆自杀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如果教唆自杀独立定罪,那帮助自杀、诱骗自杀是否都该独立成罪呢?另外,教唆伤害、抢劫、强奸等是否都该独立成罪呢?显然得不出这个结论。”彭新林说,事实上,如果教唆自杀独立定罪,也会影响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

  “相比于其他故意杀人行为,教唆自杀的行为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只有当社会上某一行为具有普遍性,并且严重危害社会时,才能考虑将其入罪来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进行规制。”彭新林说。

不需负故意杀人的刑责

  4名来自不同省份的男子,通过一个叫“相约生死”的QQ群认识,该QQ群成员都是有厌世情绪的人,除了介绍一些自杀方法和相关案例,还会定期组织聚会,讨论一些厌世话题。4名男子单独成立了讨论组专门讨论自杀的细节。

  最终,四人来到昆明,进入深山实施自杀。他们先把帐篷支好,再把炭放在火盆里点燃放进帐篷,最后把人关在帐篷内。进帐篷之前,4人将自己随身携带的部分证件和通信工具销毁,还各自写了一封遗书,证明自己是自愿赴死。

  次日上午其中有两人醒来,发现另外两人已死。于是这两人商量决定,把剩下的炭点燃,再自杀一次,两人很快又昏睡过去。结果又一天之后,二人再次醒来,于是放弃了轻生念头,决定原路下山向路人求救。

  彭新林表示,像这种情况,双方相约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在此情况下,虽然相约自杀而没有死亡的一方对自杀者有精神支持的作用,但客观上没有实施教唆、帮助或者诱使行为,因此相约自杀而没有死亡的一方对已自杀者的死亡不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