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私下交易 家长能否主张无效?

  近日,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那么,少年儿童的交易行为到底算不算数呢?

案例:偷钱买电脑

  13岁的静静是一个“电脑迷”,在多次央求父母给添置电脑未能如愿的情况下,偷拿爸爸的钱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余元的平板电脑。事后,静静妈妈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后者以售出电脑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买卖双方均为自愿为由予以拒绝。为此,静静的妈妈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静静将其所购电脑返还商场,商场返还原告全额货款。

说法:

  现行法律规定,因行为人年龄不同,其行为能力不同,所从事活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关于未成年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静静对购买商品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售后的维修、更换等难以做出相应预见。从购买价款上说,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明显过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故孩子妈妈诉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正当。

案例:低价卖手表

  小学三年级学生强强因为期中考试成绩进步明显,家长作为奖励给他买了一块价值千元的儿童手表。期间,因强强常到学校附近的小卖部买东西,曾向同学小楠借过60元钱。为了还钱,二人商定强强以手表抵钱6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楠。强强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后找到小楠的父母,愿意以上述价格赎回手表,而后者以该交易系双方自愿、不能反悔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说法:

  结合本案实际,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从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妥善处理。首先,强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未事先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低价出卖物品,其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符。其次,按照《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的规定,强强卖出手表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反而遭到父母的反对。第三,《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交易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小楠应当把手表归还给强强,强强则将所借款项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