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调价之困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内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国家4A级景区”,但就是这样一家享誉颇高的民营公园,却陷入了“10余年维持低价门票、多次调价申请得不到相关部门支持”的困境。

10年未调价

  在观音山公园门楼的售票大厅,记者看到公园的通票价格为每人次45元,票面上有两联验票联。据公园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公园的入园门票为每人次10元,观音寺礼佛门票为每人次35元。”

  据了解,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投资者在1999年与当地石新村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便一直自主投资、开发、建设、经营。

  观音山公园按照政府有关“旅游景区对特殊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年满60岁老人、当地居民、现役军人、残疾人士等实行免收门票政策。10年来,观音山公园为特殊游客群体减免门票累积已超亿元。

  公园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观音山公园门票价格被东莞市物价局批准为通票每人次45元,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公园门票价格被纳入政府指导价。至今10年,公园的门票价格从未进行过调整。

  公园负责人称,公园90%的经济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门票。而门票的收入主要用于生态的保护、项目建设、环境整治、经营管理、宣传营销等方面。

申请调价遭拒

  据悉,观音山公园正在为“五年内创建国家5A级景区”、打造东莞“城市名片”和中国第五大佛教景区的目标而努力,而这些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政府支持,但是目前的收入状况,难以维系观音山公园的“升级换代”。与此同时,近年随着物价的上涨和人员的增加,公园的经营维护成本数倍增长,而支撑公园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却仍然停留在10年前的水平。

  2013年9月6日,观音山公园向东莞市物价局提出门票价格上调的申请报告,并结合国内相关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标准,申请将观音山公园门票通票上调至80元(其中入园门票调整为30元、观音寺50元)

  “公园门票受‘政府指导价’的限制,已经不能客观地反映价值与价格的内在关系,也不能体现企业的投入与产出的匹配关系,也严重制约了景区的升级换代和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曾多次上书东莞市物价局和东莞市发改局,申请取消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均被其否定。”公园负责人对记者说。

  2014年4月6日,观音山公园再向东莞市物价局发函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4年7月25日,东莞市物价局下发东价函【2014】233号文《关于补充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函》称,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确定观音山公园是否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请补充提供包括承包合同复印件,自设立以来的资金投入情况,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等在内的相关资料。

  2014年7月30日,公园给东莞市发改局并物价局《关于补充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函》的复函称,观音山公园是一家纯民营企业投资开发的景区,非享受公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或公益机构,也非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属于《价格法》和《旅游法》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对观音山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市场规律的需要,也是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符合当前中央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的政策。

  2014年11月4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东发改函【2014】410号《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认为公园属于利用集体林地资源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游览参观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不同意放开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调价的法律解释之争

  对于东莞市发改局拒绝东莞进入市场调节价的法律依据,公园法律顾问对记者称,东莞市发改局引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当的情况。

  首先,发改局引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是错误的。此法条是关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收费的一项特别规定。从法理上讲,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耗费了公共资源,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其收费定价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政府应当有一定的行政管制,而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不应在此限制内。

  根据合同及相关资料显示,观音山公园实属樟木头镇石新村的集体土地,而公园的负责人黄淦波是此块土地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非常明确,即观音山公园的投资者不是国家、政府而是自然人。因此,观音山公园应当属于非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其次,观音山公园的投资主体是民营企业,国家和政府无资金投入或财政补贴,故也不适用于《中华人们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而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故观音山公园亦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

  另外,观音山公园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的自身发展,更符合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指导、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旅游业的现行政策。观音山公园,既不是国有的名山大川、江河湖泊,也不是稀缺的垄断资源或关乎国计民生的公益服务。它只是民营企业家用自有资金,联合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共同开发建设的一个供人们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的普通服务项目,其本质属性决定它不应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调整范围。

  再则,公园门票10年未调价,目前进行适度调价,即不违反国家有关旅游景区“三年一调价”的政策规定,也完全符合旅游市场竞争规则。

  “公园申请进入市场调节价的目的是希望政府能在非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中,给民营企业以更大的生存空间,在政策上给民营企业以更加有力的支持,让企业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由竞争,从而确保企业能健康、持续地发展。但是东莞市发改局却将观音山公园的诉求简单理解为经济意义上的‘收费’或‘提价’,以拒绝公园进入市场调节价来约束和限制公园的市场竞争力,此做法与政府机关部门‘为企业着想,为企业服务’的理念是相违背的。”观音山公园负责人说。

  为此,2017年4月6日,观音山公园再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消政府指导价。截至目前,观音山公园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