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被遮挡了怎么办?

案例:

  居民老魏在现在的房子里已经住了快20年了,房子也是有合法手续的,可一年前他家就很少能见到阳光了,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老魏家“不见天日”呢?老魏说,挡住他们阳光的就是南面一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房子。以前的房子并不存在采光问题,后来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南面的房子拆迁了,并且在拆迁的位置上盖了6层高的商品房。没过多久,他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妙,大白天朝南的房子,屋子里却没有一点阳光。于是老魏一家和施工人员进行协商,为了避免以后影响采光,要求拆除三层以上的楼房,但是协商没有效果,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

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居民住房经常会遇到采光被遮挡的烦心事,比如老魏一家的遭遇,大白天屋子里一点阳光也没有,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那么对于建筑商与居民之间的上述利益冲突,物权法上有怎样的说法呢?老百姓怎样维护自己的房屋采光权呢?《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此条,老魏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定建筑商的行为侵害了老魏一家的采光权,责令其赔偿老魏一家的损失。

  房屋采光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是相邻关系的内容之一。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规则从如何处理相邻土地或房屋的关系角度,为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确立了行为准则。在采光问题上,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获得良好采光的权利,为此有权要求邻人不得设置不当妨碍其住房采光的设施,反过来其也不得侵犯邻人的采光权。尤其是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建房人应当事先考虑是否会对邻人的采光造成妨害,必须保证其建造的房屋与邻人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妨碍后者采光。

  那么是否构成采光妨害如何认定呢?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一般是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该规定将全国分为若干气候区,并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另外,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一些城市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中就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筑高度两倍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在采光妨害被认定之后,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救济呢?对此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如果可能妨碍采光的建筑物尚未施工或者正在施工中,采光权人可以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拆除侵权的建筑物;如果建筑物已经建成,采光权人要求拆除建筑的请求一般不会获得支持,而是采用金钱补偿的方法,由妨害采光的一方向被妨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至于采光权妨害补偿的计算,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一般是个案认定。由于金钱补偿并不能实质上解决采光妨害的问题,所以这里提醒居民要更好地维护采光权,最好的办法是在发现自己的采光权有可能被侵害或者在侵权建筑物尚未施工或施工初期提出权利主张,将损害消灭在萌芽中。

  在本案中,老魏一家的住房采光被南面一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楼房遮蔽,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可以认定采光权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妨害,老魏可以依据物权法上的采光权提出权利主张。由于侵权建筑正在施工中,老魏提出拆除建筑的主张应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