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小华:恢复性司法为处理校园欺凌提供新路径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恢复性司法如何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发挥作用等相关问题专访了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
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和意见,为什么校园欺凌事件还是屡屡发生?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表示,恢复性司法模式或许能为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提供一个更好的途径。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模式
记者:什么是恢复性司法模式?其特点是什么?
狄小华: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系统应对犯罪的模式,我们通常把恢复性司法和报应性司法相对应。两者最核心的区别是,报应性司法向后看,即主要看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实施相应的惩罚;恢复性司法主要是向前看,即怎么来防止、校正,防止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报应性司法就像西医,重在治标,恢复性司法更像中医,主要治本。它有自愿性、多元性、平等性、沟通性和担责性五个特点,主要强调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受到影响的各方能够自愿、平等地进行有效沟通,不仅包括侵害人和受害人,还有司法机关、公众等,都能参与到案件的处理当中来。各方围绕着行为人发生了什么、做了什么、为什么这么做、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包括今后怎么改变侵害人、帮助受害人做一些讨论和沟通,并达成具体方案。通过一系列的沟通及其方案的落实,可以让受犯罪影响的各方的合理需要都能得到满足,从而实现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通过恢复性司法实现的是双向改变,不仅要改变侵害人,还要改造导致侵害人犯罪的不良环境。这是恢复性司法与报应性司法最大的不同。西方传统恢复性司法之所以能够复兴,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司法模式无法解决各种日益加剧的矛盾冲突和违法犯罪。
是否能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记者:恢复性司法模式是否适用于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会在哪些环节发挥作用?与其他的处理方式相比有什么优势?
狄小华:恢复性司法模式最早出现在加拿大、美国、新西兰等国家,有点像中国的调解制度。他们使用恢复性司法最早就是来解决未成年人、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校园欺凌的行为包括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目前不少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引用恢复性司法来应对青少年违法犯罪。
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校园欺凌问题,香港有大量的实践和经验。香港城市大学的黄成荣教授在10年前就带领团队专门运用恢复性司法来处理校园欺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在校园欺凌日益受到关注的大背景下,我认为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时机到了。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我们国家港澳台的经验来看,使用恢复性司法处理校园欺凌有着独特的价值。
校园欺凌是学生成长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的具体表征。现在我们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多采取的是封闭式的惩罚方式,更多在意实施欺凌的一方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而受害人诸如为什么受到他人的侵害、我今后应该怎么办等一系列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给予侵害人惩罚并不能让受害人解决问题。
恢复性司法引用到校园欺凌当中,改变了我们对校园欺凌相互抱怨、相互推卸责任的局面,这有非常好的价值。孩子问题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在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一个个具体的欺凌事件时,可让受欺凌影响的各方更加明确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记者: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如何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孩子、家长、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狄小华:孩子为什么出问题?我们在孩子出问题的时候应该抱有什么样的态度?我们各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孩子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家庭、我们的学校以及网络环境问题的一个反映。
在处理具体的欺凌事件时,因为恢复性司法是开放性的,谁想参加都可以,只要有足够大的场所,所以,有家庭会议的形式,也可以有比家庭会议更大的一种会议形式,相当于圆桌会议。侵害方和侵害方的支持者、受害方和受害方的支持者、学校及相关各方按顺序坐好,围绕着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应当怎么来让侵害人承担责任,怎么来帮助侵害人悔过改好,怎么来帮助受害人摆脱阴影等等一系列的议题,让各方表达意见,达成共识。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团体心理辅导的过程、关系修复的过程、道德审判的过程、帮助和改造罪犯的过程、帮助受害者摆脱阴影的过程。
通过这样一个程序并不是万事大吉,还有后续的诸如侵害人怎么落实他的承诺、侵害人承担责任过程中怎么来帮助他一系列的过程。恢复性司法追求把现存的各方力量整合起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和冲突的目标。
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强调学校、家庭、司法加入进来,它们的角色都是平等的,可以站在各自角度来分析,孩子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事、他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找出原因才有更好的答案。这个我认为是最重要的。
能更加理性、
平和地解决校园欺凌事件
记者: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处理校园欺凌问题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狄小华:恢复性司法机制一旦建立起来,通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方式引导大家,遇到矛盾冲突时要通过更加理性平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所以它的价值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某一个具体的校园冲突,他还可以引导学生、老师、家长在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时,知道应该怎样选择更加理性的方式去应对。
校园欺凌这种事情的发生就是因为“前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比如说,有的孩子为什么要去发泄,有可能是为了显示不满,有的也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尊严,其实就是心理问题的表现。每个孩子都需要尊严,每个孩子都需要被尊重。如果在我们的教育、家庭当中没有感受到真正的尊重,就会寻找各种小团体,采用各种极端的方法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寻找自己的尊严。针对这种问题,单纯的惩罚是解决不了的。
从近期看,恢复性司法可以更加理性、更加平和地解决一个个具体的校园欺凌事件,从长远看,公众通过参与到各种各样的恢复性司法会议,可以学会相互尊重,学会通过沟通、担责和平相处,理性化解矛盾和冲突。
推广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
记者:在当前的环境下,恢复性司法模式没有全面推进的原因是什么?该在哪些方面进行努力?
狄小华:现在整个社会,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非常缺失,大家可能还不知道什么叫恢复性司法。其实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跟我们传统的“和谐”理念是比较一致的,它为实现和谐提供了一个具体的途径。所以恢复性司法在中国是有很好的基础的,只是现在还没有真正在司法领域深入人心,推广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刑事犯罪率在一个时期内持续增长,居高不下。这种背景下,公众最强烈的愿望就是社会稳定、安宁和有秩序。所以通过严打,人们的报应观念其实某种程度上并没有削弱,反而是加强了。然而报应性越强,恢复性司法的空间就越小。
现在我们要做的,一方面是加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宣传教育,这是常规化的做法。更好的方式是在各个学校建立起学生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这就是借用恢复性司法的方式来进行校园矛盾和冲突。因为它是开放性的,所以处理案件都会有学生、老师、家长来加入,逐步扩大恢复性司法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大家在处理的过程中感受恢复性司法的不一样,认识到它是一种什么观念,这对整个社会认同并接纳恢复性司法非常有帮助。
(徐振杰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