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应尽可能让校园欺凌问题不出校园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建龙负责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对104834位学生所做的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但相比他国,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上还是比较低。为何得出这个结论,本社记者对姚建龙进行了专访。

 

  2016年,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建龙作为负责人承担了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的委托课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在全国抽取了29个县区涉及22个省开展了问卷调查,课题成果之一是提出了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专家建议稿。2017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意见。

  近日,姚建龙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就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如何定义校园欺凌?

  记者:2016年4月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所使用的是“校园欺凌”一词,2016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时使用的是“校园暴力”一词,而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则用的是“学生欺凌”一词。这些概念如何区分?该如何定义校园欺凌?

  姚建龙:这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一界定大体反映了理论界、实务部门及一般公众对校园欺凌的通常理解,指出了校园欺凌具有发生于学生之间的特点,也指出了欺凌的方式不只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语言暴力、网络暴力等具有欺负、侮辱性质的伤害行为。

  校园欺凌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的校园暴力常见和多发的类型主要有四种:外侵型校园暴力、师源型校园暴力、伤师型校园暴力、校园欺凌。四种类型校园暴力的主要区别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差异性,校园欺凌的加害人是学生,被害人也是学生。

  由教育部主导制定和发布的《指导意见》使用“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新提法,可能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认为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大多数并非发生在校园内,使用“学生”欺凌而非“校园”欺凌的提法,一方面更准确,另一方面也是对学校责任的“合理规避”;二是将“欺凌”与“暴力”并列,突出了对学生之间身体暴力治理的重点关注。

  记者: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校园欺凌?有哪些特点?

  姚建龙:我认为有5个要素,一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二是故意侵害,也就是排除了过失或意外造成的情况;三是“欺”的行为,即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多欺少等,强调“强对弱”的态势,不存在这个态势就不叫“欺”;四是行为方式不限于暴力,还包括其他一些表现手法,比如说语言、孤立、歧视等这些都算;五是对孩子造成伤害,在这里“伤害”的界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客观标准,第二个是主观标准,就是以孩子的感受为中心。

  很多学者主张应当以客观伤害结果为标准界定校园欺凌,但是判断孩子有没有被欺凌,最有发言权的不是父母、不是老师,也不是法官、检察官,甚至不是司法鉴定结果,而是孩子自己。因为每个孩子的主观感受不一样,成长经历也不一样,他们心里对于被欺凌的判断也不一样。因此,我主张界定校园欺凌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主观感受。我们课题组在抽样调查时,正是坚持了以学生自我判断为中心的校园欺凌界定标准。

  课题组以自我报告方式对104834位学生所做的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28.66%的学生报告偶尔被欺负,4.7%的学生报告经常被欺负。就欺凌的实施来看,16.04%的学生报告偶尔欺负同学,2.69%经常欺负同学。值得关注的是加害与受害并存现象,偶尔被欺负也偶尔欺负别人的学生达到11.2%,经常被欺负也经常欺负别人的为1.2%

如何正视校园欺凌?

  记者:最近几年时间,多地频频曝出校园欺凌事件,社会公众表示出焦虑的心态,国家针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问题连续出台政策,各地方也出台新规整治校园欺凌,是否说明我国的校园欺凌现象呈现上升趋势,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的地步?

  姚建龙:在网络自媒体时代,校园欺凌视频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成人社会对校园欺凌的焦虑。事实上,学生欺凌并非舆论所认为的那样严重。从横向比较来看,使用自我报告方式进行调查的国家校园欺凌发生率基本在80%以上,相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

  欺凌行为是成长中的自然现象。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打打闹闹都是很正常的。我们对学生欺凌要有理性认识。在成长过程中,青少年往往需要通过越轨行为去探寻行为的边界,需要通过互相之间的欺凌寻求存在感与成人意识。学生欺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青少年的一种“正常”成长现象。

  所以,成年人也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孩子成长过程之中的一些互相欺凌的事情。

  大部分青少年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罪错行为带入以后的人生,而会出现“自愈”现象,实际上绝大多数校园欺凌行为也具有自愈的特征。

  从这个角度看,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记者: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过程中,怎样才能真正保护青少年的权益?

  姚建龙:最简单的就是“儿童本位”。要从儿童的视角看待校园欺凌问题,不夸大,也不能漠视。同时,要尊重校园欺凌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一种自然现象,不能也不宜采取极端性反应,要“宽容而不纵容”。

  最核心的就是“不出校门”原则,按照校园内的解决方式来解决问题。过去在校园里发生学生之间的打闹问题时,老师、班主任就能解决,因为他们有很高的权威性。而现在,老师根本不敢管孩子,甚至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孩子打骂老师的现象也占有一部分比例。

  客观地说,学校在应对校园欺凌案件时,也很纠结很为难,因为没有手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体罚虐待学生,又强调学校有教育的责任。问题在于现在的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但是又给老师责任压力。因此,现在需要“重塑教师的权威”,赋予老师、学校以惩戒权,让家长、学校,尤其是校园成为校园欺凌防范的主要中心。实在不行再上升到司法环节。

  不过,目前我们国家对校园欺凌的治理并未纠缠于“严罚”还是“教育”的争议,也并未陷入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争论,而是基于理性和现实的角度采取了防治的举措,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记者:校园欺凌事件该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步骤和程序?目前哪个环节最需要加强?

  姚建龙:校园欺凌事件很难笼统地讲谁的责任更大,应该根据具体的个案来判断,一般可以概括为预防的责任和处置的责任。预防方面家长、学校是核心的职责,但是处置的话,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不能缺位。

  现在很多地方上的公安机关对于校园欺凌问题没有合理的站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片面理解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在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达到违法犯罪程度时,一般是不介入的。我认为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尤其是校园欺凌的防治上,应当强化预防职能。国家需要考虑建立少年警察制度,在学校派驻校园警察,以及通过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方式,介入校园欺凌事件,维护校园的安全。也就是要引入权威来维护校园安全,对校园欺凌行为形成震慑和威慑的作用,这就需要在校园内有一定的见警率(见到警察的比率和频率),这是非常重要的。

  及时发现、应急处置、惩戒处置、辅导帮教(包括欺凌的双方),这是一整套完整的环节,是一个处置校园欺凌的专门体制。我们国家现在还是在预防环节上最为缺乏,在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作为,这也是需要重视的地方。

  记者:要减少甚至避免校园欺凌的发生,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姚建龙:要更多地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首先,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

  为此,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预防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根本是家庭教育。“熊孩子”的产生与父母的失职密切相关,对于失职的父母要有必要的约束与教育措施。一方面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对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教他们怎么做父母,直至给予必要的处罚。

  学校也要切实履行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尤其是法治教育的责任。要教育学生尊重生命,树立行为底线意识。每所学校均应当对本校校园欺凌发生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校园欺凌防治方案。将校园欺凌防治纳入法治教育、生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性教育,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及掌握同学之间纠纷的正确解决方式。

  社会各界也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例如对于网络上随处可见、肆意传播的校园欺凌视频,有关部门不应坐视不管。

  (徐振杰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