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罗检察院实行“4+1”监管模式

  本报讯(记者惠晓锋 □石浩) 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监督,保障检察权规范运行,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实行“4+1”监管模式(1个部门,4项责任),对检察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控、精细考核、严格追责,促进规范办案行为。

  案件承办人每天及时、准确、完整填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卡信息,确保案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漏填、错填、补填案卡信息、缺少法律文书、出现超期案件等现象发生。

  专职内勤巡查,抓深过程。专职内勤每天对本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运行的全部案卡信息及文书进行检查,发现填录错误、漏填案卡信息及缺失文书等情况,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进行更改。建立相关业务数据台账,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内容,并与报表中抓取的数字进行核对,确保每天生成的报表数字与实际办案数字相符。

  部门负责人审查,抓实质量。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积极配合案管中心加强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和严谨,坚决杜绝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案管中心核查,抓牢监管。流程监管员每天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对所有案件的信息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源头问题。

  纪检部门督查,抓严整改。案管中心每月将发现的不规范办案情况报纪检部门进行备案,纪检部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责令业务部门根据案管中心通报的情况建立专门的问题整改台账,逐一比对整改落实,对照流程监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我巡查、严查细纠、立查立改,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