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法院:行政审判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张晓敏 吴玉萍)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各级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努力实现行政与司法互动的制度化、规范化、良性化。截至2017年3月31日,新收各类行政案件13996件,是2014年全年新收案件数量的5.67倍。其中,一审案件6958件,二审案件3539件。审结各类案件13035件,是2014年全年审结案件数量的10.18倍;其中,审结一审案件6529件,二审案件3454件。在审结的6529件一审案件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胜诉1627件,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595件,其余案件以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撤诉等方式审结。
案件主要呈现五个特点。一是一审案件数量激增。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6958件,已经超出了2009-2014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案件数总和。其中,和平、滨海南开、北辰等法院一审案件数增势明显、创历史新高。和平区法院收案数破千,共计1035件。滨海新区法院收案764件。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增势迅猛。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日起到2015年4月30日,7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838件。而新法实施后至2017年3月31日,仅两年间全市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1015件,案件数是过去7年的1.21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对于保护民众知情权、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三是依法审理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行政案件。新法实施以来,天津市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按照市高院《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一审环保行政案件13件,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779件。四是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新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595件,败诉案件数量是2014年全年的5.36倍,实体判决败诉率达26.78%。全市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力度有所加强。五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成果显著。新法实施前,天津市高院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经过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220件,其中正职负责人出庭49件,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1171件。与该意见实施以前全市法院全年仅10余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相比,此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