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明星热点作宣传恐侵权
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与公众互动来进行微营销,借明星的热点新闻,再配上自己的营销语、标注企业自身的标志进行宣传,对于企业来说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侵犯肖像权纠纷也逐渐增多。
除了葛优诉优酷网和满橙网侵权案,北京海淀法院还审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前不久,某明星在微博中自曝与妻子离婚,微博随后即有“明星与妻子离婚”话题,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某互联网公司在微博中运营微博账号“A社区”也参与了该话题的讨论,并在该话题下发布微博称“追不上的爱飞飞飞”,微博中配有明星与其妻子的图片,同时在图片中标注了互联网公司的标志和宣传语。随后,明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互联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互联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令互联网公司在其经营的微博中向明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
肖像,是指以一定物质形式再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明星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明星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企业运营微博,对利用其网络平台登载的内容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企业一般具有营利性质,其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发表含有该明星肖像照片的微博,并在微博中对其产品或企业进行宣传介绍,该行为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肖像,已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互联网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也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此类案件在判定时仍有难点。其中一个难点是难以确定肖像即为权利人本人。司法实践中,“不能确定为该明星本人”成为被告的抗辩之一,在认定侵权法意义上的肖像时,需要审定的是肖像与自然人外部形象之间的关联性,即通常所说的“可识别性”。即使照片中使用的是某人的背影、侧脸,但足以使公众对其产生于某人外部形象相一致的联系,那么就应该将该客体视为某人的肖像。同时不论该肖像为何种表现形式,比如绘画、雕塑、漫画等形式,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借助其他环境混淆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样是借助了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牟利行为。
此类案件还要判断使用肖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实践中,对于营利性目的的认定一般表现为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从而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进而获利的目的或行为,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以营利性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
总之,企业在微博营销中要注意防范侵权风险,不要随意借明星热点进行宣传,以免使自身陷入侵权之诉。
(作者就职于北京海淀法院)